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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5:28

问:单位吸纳下岗赋闲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伸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09]23号)第一条规则,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顺次扣减其当年实践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则,对契合条件的企业在新添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践招用人数予以定额顺次扣减营业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规范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起浮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践情况在此起伏内确认详细定额规范,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第三条规则,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批阅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详细操作方法持续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赋闲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详细施行定见的告诉》(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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