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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肖像权侵犯的条件是什么,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肖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21:04
跟着网络时代的降临,人们的生活方法越来越丰厚。电子相片的广泛应用的一起也伴跟着被随意仿制和传达。来势汹汹的网络肖像侵权,其针对的目标已不再只是局限于明星大腕,普通老百姓也被卷进其间。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您介绍相关常识。
构成肖像权侵略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具有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自己赞同;二是以盈利为意图。
常见的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自己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做商业广告、产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而对不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当时法令中的空白。
人物卡通形象未经许可运用也构成侵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运用并排挤别人危害的权力,便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表现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品格权。
肖像权是权力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力,该肖像的特征是能够经过该图画得以辨认、差异该权力人,或许得以经过该图画能够指向详细的人,从而经过该图画与权力人发生联络。
因而,从这个视点而言,人物肖像无论是‘卡通版’仍是实在的‘写真版’,假如能够到达上述作用,就应该认定是权力人的肖像权。
采纳何种办法保护本身肖像权?
关于侵略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阻止,例如恳求交出所拍胶卷,除掉揭露陈设肖像等,也能够依法恳求加害人中止危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或补偿丢失等。
侵略肖像权补偿侵略肖像权的丢失一般为精力补偿。
最高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条“精力危害的补偿数额依据以下要素确认:
(一)侵权人的差错程度,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二)危害的手法、场合、行为方法等详细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五)侵权人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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