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定作合同案由谁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9:19
定作合同案谁应承当违约危害补偿职责
如皋市印刷厂与原告包装厂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99年5月6日,同泰公司与印刷厂签拟订作合同一份,约好:由印刷厂印刷氧氟沙星套盒等,同泰公司查验合格出具收条及验收单,依据标书价格,同泰公司在印刷厂送货后三个月准时付款结算。一起,在该合同的“其它约好事项”一栏内约好,制版费由印刷厂付款,一共四次付款,每付收900元,算计3600元。合同签定后,包装厂即按照同泰公司的要求为其制造包装盒,同泰公司给付部分加工费。
2001年5月21日同泰公司向包装厂下达氧氟沙星注射液方案订单二份,其间一份订单载明:氧氟沙星注射液套盒4万只,氧氟沙星注射液说明书4万张,收购期限(即交货期限)为5月28日;另一份订单载明:氧氟沙星滴耳液小内盒2万只,氧氟沙星滴耳液双套盒及套盒各2万只,收购期限为6月1日。同年6月11日,同泰公司又向包装厂下达订单一份:滴耳液说明书4万张,收购期限为6月18日。这三张订单均由包装厂签字认可。包装厂于2001年6月22日完成了约好于5月28日交货的订单,并出具了产品清单,总额算计为14963.00元。同年6月25日,包装厂向同泰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注明总金额为14963.00元。约好于6月1日交货的订单及同泰公司6月11日的订单,包装厂未为其加工。尔后,同泰公司未给包装厂下定单。
2001年8月29日,同泰公司向包装厂出具对帐单回执一份,注明:经核对,我单位共欠你厂货款23504.68元。同泰公司在该对帐单回执上加盖财政专用章。
2001年10月18日,同泰公司与瑞平药业有限公司签定出售合同一份,约好:由同泰公司向瑞平公司供给氧氟沙星滴耳液6000支,每支单价12元,计金额72000元,在合同的其它约好事项一栏内约好:2001年11月5日前到货,交货方法为邮递。合同签定后,同泰公司于次日下达方案给如皋市丁堰印刷厂,该方案汇总表载明:滴耳液小内盒(老包装)3万只,滴耳液外套盒4000只,送货期限为10月24日。在该方案汇总表的补白栏内一起注明:滴耳液小内盒先送6千只,滴耳液外套盒先送600只。同泰公司及丁堰印刷厂别离签字承认。丁堰印刷厂接到同泰公司的订单后,即为同泰公司加工表里套盒,并于2001年10月24日后的几天内交付了滴耳液小内盒6000只、外套盒600只,同泰公司亦已承受。该表里套盒即同泰公司与瑞平公司所订合同标的物氧氟沙星滴耳液6000支的表里包装盒。
2001年11月26日,包装厂向同泰公司送氧氟沙星滴耳液内盒2000只,计款100元;同年11月28日,包装厂又向同泰公司送氧氟沙星滴耳液内盒8000只,计款400元。尔后,包装厂未为同泰公司加工包装盒,同泰公司亦未给付加工费。
包装厂于2002年4月向法院申述,要求同泰公司给付加工费24004.68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同泰公司提出辩论并反诉称:欠包装厂加工费现实,数额精确。但包装厂未彻底实行我所下定单,且有两套滴耳液非林胶片在包装厂未返还,我公司只能从头托付丁堰印刷厂代为印刷,为此付出从头制造费1000元;包装厂未实行我所下定单的行为亦导致我公司与瑞平公司所订出售合同未能实行,形成赢利丢失49180元。恳求判令包装厂:补偿赢利丢失49180元;补偿滴耳液非林胶片从头制造费1000元;在法院的监督掌管下,两边一起毁掉两套滴耳液非林胶片。
包装厂争对同泰公司的反诉以为:因同泰公司拖欠定作酬劳,故我厂有权不再为其制造氧氟沙星滴耳液包装盒;且据同泰公司陈说,丁堰印刷厂已为其制造了包装盒,故不存在赢利丢失。至于滴耳液非林胶片从头制造费1000元,同泰公司并无依据证明。因而,应驳回同泰公司的第1、2项反诉恳求,对两套滴耳液非林胶片同意在法院的监督掌管下予以毁掉。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1999年5月26日同泰公司与印刷厂签定的定作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合法有用。印刷厂与包装厂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泰公司在合同缔结后将定单下给包装厂,包装厂亦已为其加工制造。同泰公司尚欠包装厂加工款24004.68元,两边并无贰言,同泰公司应予付出。
关于同泰公司建议的赢利丢失49180元,法院以为:榜首、同泰公司于2001年5月21日及2001年6月11日给包装厂下了三份订单,包装厂完成了其间一份,另两份未完成,尔后,同泰公司未给包装厂下达过订单,而同泰公司2001年10月18日才与瑞平公司缔结合同,从时刻上看,该合同的实行与否与包装厂无直接的联络。第二、同泰公司与瑞平公司缔结合同的第二天,同泰公司即给丁堰印刷厂下订单,托付其印制包装盒(该订单中包含同泰公司与瑞平公司所订合同标的物需求的包装盒),据此,与实行该合同有直接联络的是丁堰印刷厂而不是包装厂。第三、瑞平公司所需的6000支氧氟沙星滴耳液的包装盒,丁堰印刷厂在2001年10月24日后的几天内即印制结束并已交货,同泰公司对此现实无贰言。而同泰公司与瑞平公司所订合同的交货期为2001年11月5日。因而,同泰公司建议因包装盒的问题形成其合同未实行依据不足。第四、同泰公司以为丁堰印刷厂送货后,其尚要出产药水、查验等,延迟了时刻,故未能实行与瑞平公司的合同。对此,法院以为,出产药水及查验是其本身的职责,同泰公司在缔结合一起对此应作充沛的估量,因其未实行本身职责形成合同未实行与包装厂无关。归纳上述几点,法院以为,同泰公司与瑞平公司所订合同实行与否与包装厂并无直接的联络,且同泰公司并无充沛依据证明其与瑞平公司的合同未实行,其建议该合同未实行的赢利丢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撑。
同泰公司供给了如皋市新潮电脑工作室出具的制造清单及证明,用以证明其从头制造费1000元的丢失,对此,法院以为:如皋市新潮电脑工作室出具的制造清单及证明系其自行书写的制造胶片所需的材料及费用,系孤证,不足以证明同泰公司确已托付如皋市新潮电脑工作室制造非林胶片,更不能证明同泰公司开销制造费1000元的现实。同泰公司并无其它依据佐证其建议,故对其要求补偿滴耳液非林胶片从头制造费1000元的恳求不予支撑。
关于两套胶片,包装厂及同泰公司均同意在法院的监督掌管下一起毁掉,法院照准。
据此,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矩,作出判定:同泰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当即给付包装厂定作物价款24004.68元。原、被告两边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涵法院的监督下一起毁掉氧氟沙星滴耳液非林胶片两套。驳回同泰公司的反诉恳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到《合同法》中的违约危害补偿职责。违约危害补偿职责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几点:
榜首、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的行为。这是违约危害补偿职责的首要条件。它一般表现为回绝实行、不实行、拖延实行、不妥实行等方式。
有必要留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作在合同联系中,假如合同联系不存在,就不能发作违约行为;其次,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联系中的当事人,其它任何第三人因为对特定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不承当任何职责,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再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了合同约好的职责,违约行为正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约好的职责不实行,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了合同的约好。
第二、产业权利危害的现实。这种危害现实,分为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直接丢失是受害人现有产业的削减,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现已给对方形成资产的削减、灭失、毁损或开销的添加。直接丢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丢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危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丢失的未来利益有必要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定利益,且有必要是在必定的规模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规模,超出该规模,不以为是直接丢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矩“丢失补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该规矩的前一句确立了彻底补偿准则,后一句是对可得利益的表述,也是对直接丢失补偿的最精确表述。因而,在合同职责中,既要补偿直接丢失,也要补偿直接丢失。
第三、因果联系。即受害人的丢失现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这归于现实上的因果联系,又名“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哲学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现实上的因果联系处理的是职责能否构成的问题,也叫职责成立上的因果联系。首要表现为“无此即无彼”的联系(即必要条件规矩):假如没有违约行为,就不会发作与它相应的法令成果,就能够确认违约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它的一个查验规矩便是“要是没有”公式,要是没有违约行为,依然有危害成果,违约行为就不是危害成果的原因。
与现实上的因果联系相对应的是法令上的因果联系。法令上的因果联系处理的是补偿规模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后段规矩:补偿数额“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该规矩即可预见性规矩。此规矩是最首要的限制补偿规模的规矩,适用此规矩应留意几点:1、预见的主体有必要是违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对错违约一方或债权人。2、预见的时刻,我国《合同法》确认为“缔结合一起”,而不是“违背合一起”。之所以确认为“缔结合一起”,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品,起着预先分配危险的功用,当事人经过合同确认了两边的权利职责,相应地也就确认了合同危险由谁来承当。3、预见的内容,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只需预见到危害的类型就能够了;别的一种是除了危害的类型要预见到外,危害的数额也要预见到。一般是参照榜首种做法,即只需求预见到危害的类型,对危害的详细数额不要求必定预见到。我国也能够这样做。4、对适用可预见性的规范,我国《合同法》规矩的是“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这个“应当预见到”实际上选用的是客观规范,也便是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该方位上能够预见到的丢失。
第四、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学术界对违约行为采纳何种归责准则一向颇有争议。《合同法》第107规矩:“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办法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从这一规矩能够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职责归责准则上采纳了无差错职责准则即严厉职责准则: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差错,都应对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职责,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但违约危害补偿中也有混合差错。即当事人两边都因差错违背合同,形成一方或两边产业丢失,在此情况下,就应选用差错相抵准则。在一方丢失的情况下,违约人对受害人只承当自己差错所形成的那部分丢失的补偿职责,关于受害人自己的违约行为所形成的丢失,应由其自己承当。两边均有丢失的情况下,各自补偿对方的丢失。《合同法》第119条、120条便是对混合差错所作的规矩: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没有采纳恰当办法致使丢失扩展的,不得就扩展的丢失要求补偿。成果都是差错相抵。
本案中,包装厂存在违约行为,即未完成同泰公司2001年5月21日的一份订单及6月11日的订单。但同泰公司并无足够依据证明其与瑞平公司2001年10月18日所订合同未实行,给其形成赢利丢失49180元;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赢利丢失,包装厂的违约行为与2001年10月18日合同未实行的成果也无现实上的因果联系。因而,同泰公司的反诉恳求不该予以支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