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6:5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缔结的经济合同,因为没有实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定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统辖。现已着手实行的,也能够由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