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2:15
内容提要:现在尽管我国民事法令法规及相关司法解说对人身危害的详细补偿规模均有清晰的规则,但其间不乏一些存在争议之处。本文首要从人身危害补偿的界说动身,然后从补偿权力人的规模打开,逐个别离论述医疗费、护理费、逝世补偿金、残疾补偿金等详细补偿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主张,以期逐步完善我国人身危害补偿法令制度。
引 言
人身危害补偿是指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的品格权力,形成受害人身体伤残或生命丢失,加害人依法承当由此而形成丢失的侵权补偿职责。针对现在我国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各种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纷歧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拟定施行《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从其间的内容来看,在某些方面反映了我国侵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前进,但其间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对人身危害的详细补偿项目的规模及补偿规范存在较大争议。下面本文依照解说所确认的补偿项目,逐个剖析人身危害其间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对人身危害补偿法令理论有所禅益。
一、补偿权力人的界说与规模
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本条所称‘补偿权力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许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当抚养职责的被抚养人以及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人身危害补偿的受害人,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遭受危害或丢失的人。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或许丢失劳动才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前面两者都不难理解,但关于近亲属,解说未作规则,其规模颇有争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均清晰规则近亲属的规模,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是,以逝世补偿金为例,依照解说选用的“承继丢失说”,且其性质为产业危害补偿,那么就应当适用《承继法》确认的承继准则、承继次序等相关规则来处理。依照《承继法》第十条的规则,承继具有先后次序,但解说并未予以清晰。例如关于精力危害抚慰金的补偿权力人又能够包含其他近亲属,且不受承继次序的约束,理论上应该没有争议。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许自然人逝世后其品格或许遗体遭受危害,死者的爱人、爸爸妈妈和子女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补偿精力危害的,列其爱人、爸爸妈妈和子女为原告;没有爱人、爸爸妈妈和子女的,能够由其他近亲属提申述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显着排除了爱人、爸爸妈妈和子女存在情况下“其他近亲属”的补偿恳求权。在此,由于法令规则及司法解说的不同规则,存在必定的抵触,需求进一步一致和完善。
二、医疗费、恢复费及其他后续医治费的补偿问题
医疗费方面,解说第十九条并未要求受害人有必要要到地点地医院医治,或许转院时有必要地点医治医院的赞同,这样能够让受害人自行挑选医疗水平高的医院医治。这一规则显着对受害人有利,但这一规则引发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或许会导致医治费用的大幅添加。
众所周知,医疗水平高的医院收费相对较高,特别是商业性医院特别如此。对受害人因病况严重时确需进入此类医院医治的,自无异议。但假如对一般病况,假如赋予受害人没有约束的挑选医疗机构的权力,将大大添加补偿职责人补偿丢失的规模和数额,其不合理性清楚明了,但根据解说都可予以支撑。
关于续医费的补偿,相同值得商讨。解说第十九条清晰规则“器官功用恢复练习所必要的恢复费、恰当的整容费以及共他后续医治费,补偿权力人能够待实践发作后另行申述。”关于恢复费而言,假如是人体器官或肢体的缺失,一般不会发作此项费用。而在其他器官功用“暂时丢失”的伤残中,通过持续医治和恢复性练习必定会对其运动才能的恢复起到促进作用,有些伤残或许会得到大部分乃至是彻底的恢复。假如让补偿职责人付出了恢复费用或其他后续医治费用,那么就应当依照恢复后的病况作出或许从头作出伤残判定,然后再根据此刻的伤残判定成果付出或调整相应的残疾补偿金,这样才契合客观事实,不然就或许会呈现两层补偿问题。
此外,关于有些伤残是否有持续医治的必要应当进行必要评价或许判定,然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假如该伤残通过后续医治后能够得到显着的好转,则进行后续医治应无异议;但假如该伤残没有医治的必要,或许虽经尽力医治仍无法起到比较显着的作用,其后续医治的合理性就值得讨论,并且有些后续医治恢复的费用是适当昂扬的,或许会让补偿职责人无法承受。作为受害人,期望恢复的希望无疑是激烈的,当然乐意不惜一切代价力求得到恢复。可是,假如恢复费用有必要由补偿职责人来承当,则存在合理性的问题。一是医疗费用怎么确认其是否为“必要”呢?关于无医治作用的恢复医治或后续医治,其费用由谁来承当或怎么分管?二是在补偿职责人付出了残疾补偿金及后续医治费后,当受害人身体得到恢复时,是否应当退回相应的残疾补偿金呢?我以为是否需求后续医治应当进行必要的评价,关于无作用的医治能够不予后续医治,并且应当树立一套相应的限制机制,防止发生过高的恢复费用,危害到补偿职责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有些受害人在未治好的情况下出院并判定伤残,得到相应的残疾补偿金后再持续医治,以此获取更多的补偿。所以我以为,在补偿职责人付出了必要的恢复费或其他后续医治费等景象下,应当给予补偿职责人能够请求进行重取新伤残判定的权力以作平衡,防止呈现两层补偿或让受害人得到不妥利益,或许让补偿职责人承当那些不合理的丢失。并且也要赋予补偿职责人享有对恢复费及其他后续医治费提出质疑并进行必要的检查或判定的权力,防止不妥加剧补偿职责人的担负。
三、护理费的补偿问题
(一)护理费规范
解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认。”不少法院仅凭护理人员地点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即予以支撑,但许多证明都是与其实践工资收入不相符的。误工费的补偿中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我以为,法院在检查收入情况时应当依照其地点单位的工资表或许交税财务报表为准。
(二)护理人数与护理时刻
首要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等级,对应不同的护理规范,但均无以护理等级对应护理人数的规则。并且由于在补偿医疗费中现已包含了护理费,规则由补偿职责人承当的护理费实践上称为陪护费更为精确。
其次,关于患者在住院期间是否需求其家族陪护,至今我国并无清晰的法规或规章来规则,司法实践中大都是以《人体重伤判定规范(试行)》、《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等规章来确定并处理的。其确定是否需求护理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及自我移动这五个方面的活动程度:五项都需求时为彻底护理依靠、三项需求时为大部分护理依靠、一项需求时为部分护理依靠。对此也并未能树立护理依靠程度与护理人数之间的对应联系,只能视详细情况来进行自在裁量。
再次,从医治的进程来看,一个患者一般首要从病危或病重开端医治,此刻或许需求更高等级的护理及或更多的陪护人数,但随着病况的逐步好转直至治好,就会逐步下降护理等级及削减陪护人数,此乃一般规则无需解说即可理解。也就是说或许呈现从刚住院医治时起到治好出院时止护理等级、陪护人数纷歧的景象。因而,科学及客观的确定只能根据受害人在医治进程中的不同阶段的病况来别离判别需求陪护的人数。
最终,从依据学万面来考虑,假如医生在患者的出院证明或许确诊证明书中清晰指出需求陪护的人数和天数时,仅仅类似于“专家证言”,那么依照《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有必要出庭承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审判实践中却并未如此,绝大多数法官都是直接依照其确诊证明书的内容进行裁判而不去检查其内容是否合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