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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4:00

发布部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文号: 沪教委职[2011]18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更好地维护本市中职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别是维护未成年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经研究决定,将《上海市中等职业校园学生学籍办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中第三十二条“凡冒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定收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置”,修订为“凡冒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且仍在监管部分服刑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定收效后,能够给予开除学籍处置”。修订内容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维护作业是全社会的一起责任,各相关校园应活跃与司法纠正部分、家庭、社区树立交流联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谐合作,发挥全体合力,最大极限地维护中职学生的合理合法权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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