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1:25
过错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错损坏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损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或破坏,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损害目标的过错损害公共安全罪。过错损坏交通设施,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只使交通设施自身价值遭受丢失乃至作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安全运转,形成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倾覆、破坏,给国家、团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丢失。
因而,理应运用刑法兵器惩治此种违法行为。过错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违法目标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目标,即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并且,这些交通设施有必要是处于正在运用中。由于只要过错损坏正在运用中的交通设施,才或许损害交通运输安全,形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假如行为过错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运用中,而是正在出产或正在修补而未交付运用,或许抛弃不必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过错损坏交通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因而,理应运用刑法兵器惩治此种违法行为。过错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违法目标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目标,即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并且,这些交通设施有必要是处于正在运用中。由于只要过错损坏正在运用中的交通设施,才或许损害交通运输安全,形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假如行为过错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运用中,而是正在出产或正在修补而未交付运用,或许抛弃不必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过错损坏交通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