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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费为什么减半预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3:45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在审理 民事案子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联系的总和。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网为我们收拾的相关申述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民事诉讼申述费为什么折半预收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方法》规则的规范收取诉讼费即可,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诉讼费的收取在“折半”问题上存在争议,笔者作一扼要探析。
第一种做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不管以判定方法、调停方法结案或当事人请求撤诉,原告按一般程序预交的诉讼费,折半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的诉讼费,不再折半收取诉讼费。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不管以何种方法结案,诉讼费折半收取只减一次。
第二种做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以判定方法结案的,原告按一般程序预交诉讼费的,折半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不再折半收取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又以调停方法结案或当事人请求撤诉的,原告按一般程序预交诉讼费的,折半减两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折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五条规则:“以调停方法结案或许当事人请求撤诉的,折半交纳案子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折半交纳案子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转为一般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告诉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子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如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现已收取的诉讼费用交还一半。”之规则,笔者附和第二种做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以判定方法结案的,原告按一般程序预交诉讼费的,折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不再折半收取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又以调停方法结案或当事人请求撤诉的,原告按一般程序预交诉讼费的,折半减两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折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
一起,笔者主张,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可先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一能够减轻当事人担负,二能够进步审判功率,三能够削减退费手续;确需上升一般程序的,应在规则的期限内告诉当事人补交诉讼费。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民事诉讼便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对立或许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两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处理。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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