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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2:03

(一)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意图的确定
合同诈骗罪是意图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这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选择。⑥有学者以为,但凡运用刑法所规则的诈骗手法的,原则上均应确定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⑦当然刑法规则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意图”这一片面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诈骗要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结底仍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意图。因此在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契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则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由此可见,非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诈骗罪的要害。而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面对的最大难题是怎么查验和确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片面成心,许多诈骗案子因为受侦办技能及侦办人员才能的限制,难以查验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怎么确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片面上的非法占有意图呢?笔者以为,在处理详细案子时,应当依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则的详细行为,并归纳考虑事前、事中、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作出司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作为一种以‘疏忽单个可能与定论相反’为价值或根底的思想程式和证罪办法被广泛认可和运用”。⑧依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守时,应全面调查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要素:
1、行为人在签订合一起有无履约才能。
行为人的履约才能可分为彻底履约才能、部分履约才能和无履约才能三种景象,应别离不同状况加以确定:(1)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诈骗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只实行一部分,假如其不彻底实行的意图旨在毁约或防止本身丢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原因形成,应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假如其部分实行意在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
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诈骗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才能,一起亦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即便最终合同未能彻底实行或彻底未实行,应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原意不在承当合同责任而在于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合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之后仍无此种才能,而仍然遮盖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但过后通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行,均只构成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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