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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擅自处分不动产的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7:09

杨某与凌某原系夫妻联系,有一套三层门面房。两边协议离婚时约好:“榜首层门面房归儿子承继,第二层、三层别离归杨某、凌某一切”,并到县房管所处理了房子过户手续,将榜首层门面房和第三层房子挂号在凌某名下。后,凌某私行与王某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在因房管所要素未过户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榜首、三层以49万元的价格转让并交付给王某。杨某得知房子被卖,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凌某与王某生意榜首层门面房的合同无效
审理中,关于杨某的诉求能否支撑,产生分歧。一种观念以为,榜首层门面房是凌某的个人产业,其能够独自处置,应驳回杨某的诉求;另一种观念以为榜首层门面房仍是原夫妻二人的一起产业,凌某不能独自处置,王某不具备好心获得的条件,应支撑杨某的诉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杨某、凌某与儿子的房子赠与合同尽管有用但未收效。杨某和凌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好该房子归儿子承继,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其约好契合法令规则。但承继权是法定的,不需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别的根据整个协议条款的文义表述、前后逻辑和缔结意图能够确定,这个约好并不是遗言承继,而应是因离婚构成的一种事实上的赠与合同,这个合同是有用的。但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和榜首百八十七条的规则,赠与不动产在产权挂号曾经,合同并不收效。据此,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尽管有用,因为房子过户给了有使用权的一方,而不是给儿子处理的产权挂号,因而赠与合同未收效。
二是因赠与合同未收效,房子仍为杨某和凌某二人一起一切,凌某无权独自处置榜首层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一起产业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因而,凌某无权独自处置榜首层门面。
三是王某不具备好心获得的条件。根据我国物权法榜首百零六条规则,好心获得须契合三个条件,片面好心仅是构成合同有用的条件之一,付出对价、并依照法令要求处理了挂号,不动产好心获得始为发作。本案中,王某根据对房产证记载事项的信任而与杨某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且付出了合理对价,但在过户挂号完结之前发现杨某为无权处置人,若再要求持续履行合同,片面上就不再是好心的;又因过户挂号客观上并未实践完结,因而不契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好心获得的主、客观要件,不具备好心获得的条件。
综上,本案应判定支撑杨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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