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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已超过两年女方能否分割原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8:40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0年11月在婚姻挂号机关自愿挂号成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一男孩刘某东,2002年8月25日,曾某与刘某夫妻俩一起出资20800元在万安县城市郊购买房子一栋(住宅系两层砖混结构计六间、隶属厨房一间)。购买后夫妻俩一向居住在该房。后因两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两边自行洽谈到达离婚协议。2006年1月6日,曾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述,要求与刘某离婚。当日,在法院掌管下,曾某与刘某按离婚协议书自愿到达了离婚调停协议,法院签发了民事调停书。调停书中协议约好;1、曾某与刘某自愿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东随曾某一起生活。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子,两边均未提出切割恳求,主审法官也未干预是否有夫妻一起产业需切割。2008年3月10日,曾某以法院的民事调停书未对购买的房子切割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切割该房的左半部分归其所有。刘某则以曾某其时为了到达离婚意图,自动抛弃了房子切割,且离婚至今已二年多,现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超越了诉讼时效等理由进行抗辩。
    [分岐]
    对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一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核算。两边在协议离婚时,曾某明知有共有房子一栋,不提出切割恳求,两边均有躲藏产业不切割的成心。因而,曾某在离婚两年后要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超越了诉讼时效,其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一条规则的“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之景象。由于曾某与刘某离婚时仍居住在所购房子,刘某没有对曾某躲藏房子不分的行为。两边未提出切割要求,阐明两边离婚后仍有对该房子持续坚持共有状况的意思表明。现因状况改变,曾某要求切割该房子,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其诉讼恳求应予以支撑。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首要,曾某与刘某离婚时,刘某并未对曾某躲藏、搬运、变卖、毁损该房子。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一条规则的“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景象。”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的规则“不动产或许动产能够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由此可见,房子共有不仅指夫妻特定身份联系能够共有,其他公民根据其它联系也能够共有。曾某与刘某离婚,仅是夫妻联系的免除,两边仍能够公民身份从事往来。两边离婚时未提出房子切割恳求,应当确定两边对房子处理有其他主意即持续坚持共有或暗里切割或一起赠与别人等。因而,刘某未供给依据证明该房子已暗里切割或赠与别人等其他情下,应当确定该房子为曾某与刘某一起共有,其一起联系处于接连状况,曾某建议切割该房子,没有超越诉讼时效,其要求分得该房子的左半部分,不影响房子的价值,其诉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则,法院应该受理。郭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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