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05:55
夫妻一起债款是诉讼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其还有对内效能和对外效能之别,实践中存在一方与第三人歹意勾结,歹意虚拟债款,导致另一方遭受巨大的丢失。在保护债款人利益与公正处理离婚诉讼之间,最高法院也在不断的寻求平衡。
一、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判别规范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规范来判别债款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则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应确定为一起债款;
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债款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前或过后没有一起举债的合意,但该债款发生后,夫妻两边一起共享了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则相同应视为一起债款。
具体来说,下列债款一般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1)夫妻为家庭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如置办一起日子用品所负的债款,购买、专修一起寓居的房子所负的债款,为付出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款;
(2)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抚育职责所负的债款;
(3)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奉养职责所负的债款;
(4)为付出夫妻一方或两边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负的债款,如夫妻从事合理的文明、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款;
(5)夫妻一起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
(6)夫妻协议约好为一起债款的债款。
下列债款一般确定为夫妻个人债款: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款;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没有抚育职责的人所负的债款;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独自筹资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且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日子的;
(4)遗言或赠予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附随这份遗言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款为承受遗言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款;
(5)夫妻两边依法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款;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如一方因施行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款。
……
法院在就离婚案子的债款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职责时,也应留意“内外有别”:在触及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时,债款人只需证明该告贷系发生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即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承当一起还款的职责;在触及夫妻两边之间债款承当联系时,不管夫妻两边谁做原告,都应由告贷方承当举证职责,证明该告贷系依据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一起出产或日子,假如依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归还。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景象:
(1)当债款人申述夫妻两边要求还款时,债款人只需证明债款构成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即完结举证职责,该债款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一起归还。夫妻一方若否定一起债款且回绝承当还款职责的,须证明《婚姻法解说(二二)》第24条规则的在外景象存在,或能证明债款人明知该债款为个人债款但仍与债款人进行债款来往。
(2)当夫妻两边对外一起归还账款后,假如该债款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在夫妻内部发生求偿联系。此刻,对外告贷一方(即被求偿者)有必要承当举证职责,证明该告贷用于家庭一起日子或实行一起的职责,如举证不能,其应承当返还职责。
(3)当债款人仅申述夫妻中告贷一方还款,债款人的举证职责同上述榜首种状况。在法院作出裁判后,债款人在离婚案子中要求爱人一起归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款是否用于家庭一起出产或日子。此刻,即便债款案子的判定以债款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构成,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对离婚案子并不当然发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款案子判定与离婚案子系处理不同的法令联系,法院应当依据不同的规范分配举证职责,故在先的判定仅能确认债款的实在性,而对债款性质的确定并不必定影响后案。
因侵权所生之债:
(1)假如是夫妻两边一起构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
(2)假如是夫妻一方对外构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确定该债款为个人债款。但假如债款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构成与夫妻家庭日子有关,或许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两边应一起归还。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拟夫妻债款的问题,以下办法可供审判实践学习:
如严厉检查依据,对提出债款的夫妻一方进行具体问询后,告诉债款人亲身出庭作证(债款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状况),仔细检查债款的实在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拟债款的法令结果,一旦被确定为造假,要承当《婚姻法》第47条规则“不分、少分产业”的结果;债款另行处理,假如一方当事人对债款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子中不予处理债款问题,奉告债款人另案申述处理。
——程新文、吴晓芳:《当时婚姻家庭案子中的若干新状况新问题》,载最高公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令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二、法院能否扣划夫妻另一方的薪酬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款?
问题:被告张某欠原告李某债款2万元(此债款系张某的个人债款),因事实清楚、依据确凿,法院判定张某承当给付职责。可是被告张某既无固定经济收入,也没有任何产业,因而未能实行。所以李某向法院恳求实行,并向法院反映张某之妻孙某有固定薪酬收入,要求法院逐月扣划此款用以归还账款。请问:法院能否扣划孙某的薪酬收入,用来归还其夫张某的个人债款?
《公民司法》研讨组以为:结合本案具体状况,依据《婚姻法》有关立法精力,咱们以为,本案的关键是张某之妻孙某的薪酬收入应否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假如张某夫妻两边就产业问题事前曾约好产业归各自一切、债款归各自清偿,并且张某夫妻能够举证证明其就产业问题的约好李某是知道的,张某夫妻一刚才能够以个人债款依约好应由张某个人产业进行清偿来对立李某。假如两边事前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按《婚姻法》规则,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薪酬、奖金等收入应归入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那么孙某的薪酬收入就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处理,应由张某、孙某一起一切。本案中的债款假如是张某个人向外举债,也没有用于家庭一起日子的,应该以张某的个人产业进行归还。假如张某没有其他实行才能的话,应先就夫妻一起产业进行析产,将应归张某一切的产业用于归还账款。可是应该留意的是,产业切割后不得危害孙某的合法权益,即便分给张某的产业不足以归还账款,也不能以孙某一切的收入还账。【《公民司法》2002年第1期(总第456期)】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所告贷项没有用于夫妻一起日子的,债款人能否要求夫妻两边连带归还?
答: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则,除法令规则为夫妻一方的产业或许夫妻对产业还有约好的以外,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出产经营收益等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也应由夫妻一起归还,对此,《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的意思就是说,债款人能够恳求夫妻两边一起归还,债款人的爱人对该债款要负连带清偿职责。所以只需夫妻一方是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便是以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款人都能够恳求夫妻两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景象:(1)债款人与债款人已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包含债款人明知债款人告贷要用作个人消费而依然出告贷项的景象。(2)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好。债款人的爱人建议存在在外景象的,要承当举证职责。
至于债款人将所告贷项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债款人在出告贷项之后没办法也没职责监管,债款人及其爱人也不能以此对立好心债款人而作为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理由。若债款人和其爱人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许就此独自提起的诉讼中,债款人的爱人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建议该债款没有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应由债款人一人承当,从而就现已向债款人清偿的部分向债款人追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负债款的归还职责主体怎么确定》,载最高公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2012年第2辑(总第50辑),公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239页。
四、不能简略地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公报事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承继胶葛案(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裁判摘要:最高公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原意在于加强对债款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款联系的处理。公民法院在处理触及夫妻内部产业联系的胶葛时,不能简略依据该规则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其他公民法院依据该规则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款胶葛的收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产业胶葛的判定依据,建议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款确为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职责。
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以为:首要,一审判定对单业兵逝世后留传的夫妻一起产业价值的确定,有评价陈说等依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胡秀花虽持异议,但未能举出确有证明效果的依据,故对其该项上诉建议不予支撑。
其次,上诉人胡秀花虽建议单业兵生前留传有债款,但未能举证证明这些债款实在存在,且属夫妻一起债款,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告贷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的问题,胡秀花在二审时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公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定书(系在本案一审判定后作出),该判定书尽管载明“此案系民间假贷胶葛,因被告胡秀花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据原告徐贵生的陈说以及借单等依据确定该笔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判定由胡秀花向徐贵生归还公民币20万元”,亦不足以在本案中证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告贷是夫妻一起债款。
该判定为处理夫妻对外债款联系,将胡秀花对徐贵生的告贷确定为单业兵与胡秀花的夫妻一起债款并无不当,也契合最高公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之规则。但前述规则的原意是经过扩展对债款的担保规模,保证债款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买卖安全和社会诚信,故该规则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款联系的处理,在处理触及夫妻内部产业联系的胶葛时,不能简略地依据该规则,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其他公民法院依据该规则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款胶葛的收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产业胶葛的判定依据,建议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款确为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职责。
本案中,因为单业兵现已逝世,该笔债款是否定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会直接影响其他承继人的权益,胡秀花应就其关于该笔告贷属夫妻一起债款的建议充沛举证。依据现有依据,胡秀花供给的借单的内容不能证明该笔告贷系夫妻一起债款,且在本案一审期间,亦即南京市雨花台区公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定作出之前,该借单不在债款人手中,反被作为债款人的胡秀花持有,有违常情。鉴于二审中胡秀花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笔债款确系夫妻一起债款,故对其该项上诉建议不予支撑。
其三,原审判定以查明事实为根底,归纳考虑各承继人的实践状况,将除一处经营用房外的各项遗产判归上诉人胡秀花持续办理运用,判定被上诉人单洪远、刘春林分得现金,这种对遗产的切割方法既照顾到各承继人的利益,又不危害遗产的实践功效,并无不当。故对胡秀花的该项上诉恳求不予支撑。【《最高公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
一、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的判别规范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规范来判别债款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则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应确定为一起债款;
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债款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前或过后没有一起举债的合意,但该债款发生后,夫妻两边一起共享了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则相同应视为一起债款。
具体来说,下列债款一般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1)夫妻为家庭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如置办一起日子用品所负的债款,购买、专修一起寓居的房子所负的债款,为付出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款;
(2)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抚育职责所负的债款;
(3)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奉养职责所负的债款;
(4)为付出夫妻一方或两边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负的债款,如夫妻从事合理的文明、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款;
(5)夫妻一起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
(6)夫妻协议约好为一起债款的债款。
下列债款一般确定为夫妻个人债款: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款;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没有抚育职责的人所负的债款;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独自筹资从事出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且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日子的;
(4)遗言或赠予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附随这份遗言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款为承受遗言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款;
(5)夫妻两边依法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款;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如一方因施行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款。
……
法院在就离婚案子的债款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职责时,也应留意“内外有别”:在触及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时,债款人只需证明该告贷系发生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即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承当一起还款的职责;在触及夫妻两边之间债款承当联系时,不管夫妻两边谁做原告,都应由告贷方承当举证职责,证明该告贷系依据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一起出产或日子,假如依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归还。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景象:
(1)当债款人申述夫妻两边要求还款时,债款人只需证明债款构成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即完结举证职责,该债款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两边应一起归还。夫妻一方若否定一起债款且回绝承当还款职责的,须证明《婚姻法解说(二二)》第24条规则的在外景象存在,或能证明债款人明知该债款为个人债款但仍与债款人进行债款来往。
(2)当夫妻两边对外一起归还账款后,假如该债款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款,在夫妻内部发生求偿联系。此刻,对外告贷一方(即被求偿者)有必要承当举证职责,证明该告贷用于家庭一起日子或实行一起的职责,如举证不能,其应承当返还职责。
(3)当债款人仅申述夫妻中告贷一方还款,债款人的举证职责同上述榜首种状况。在法院作出裁判后,债款人在离婚案子中要求爱人一起归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款是否用于家庭一起出产或日子。此刻,即便债款案子的判定以债款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构成,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对离婚案子并不当然发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款案子判定与离婚案子系处理不同的法令联系,法院应当依据不同的规范分配举证职责,故在先的判定仅能确认债款的实在性,而对债款性质的确定并不必定影响后案。
因侵权所生之债:
(1)假如是夫妻两边一起构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两边一起归还。
(2)假如是夫妻一方对外构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确定该债款为个人债款。但假如债款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构成与夫妻家庭日子有关,或许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两边应一起归还。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拟夫妻债款的问题,以下办法可供审判实践学习:
如严厉检查依据,对提出债款的夫妻一方进行具体问询后,告诉债款人亲身出庭作证(债款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状况),仔细检查债款的实在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拟债款的法令结果,一旦被确定为造假,要承当《婚姻法》第47条规则“不分、少分产业”的结果;债款另行处理,假如一方当事人对债款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子中不予处理债款问题,奉告债款人另案申述处理。
——程新文、吴晓芳:《当时婚姻家庭案子中的若干新状况新问题》,载最高公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令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二、法院能否扣划夫妻另一方的薪酬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款?
问题:被告张某欠原告李某债款2万元(此债款系张某的个人债款),因事实清楚、依据确凿,法院判定张某承当给付职责。可是被告张某既无固定经济收入,也没有任何产业,因而未能实行。所以李某向法院恳求实行,并向法院反映张某之妻孙某有固定薪酬收入,要求法院逐月扣划此款用以归还账款。请问:法院能否扣划孙某的薪酬收入,用来归还其夫张某的个人债款?
《公民司法》研讨组以为:结合本案具体状况,依据《婚姻法》有关立法精力,咱们以为,本案的关键是张某之妻孙某的薪酬收入应否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对待。假如张某夫妻两边就产业问题事前曾约好产业归各自一切、债款归各自清偿,并且张某夫妻能够举证证明其就产业问题的约好李某是知道的,张某夫妻一刚才能够以个人债款依约好应由张某个人产业进行清偿来对立李某。假如两边事前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按《婚姻法》规则,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薪酬、奖金等收入应归入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那么孙某的薪酬收入就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处理,应由张某、孙某一起一切。本案中的债款假如是张某个人向外举债,也没有用于家庭一起日子的,应该以张某的个人产业进行归还。假如张某没有其他实行才能的话,应先就夫妻一起产业进行析产,将应归张某一切的产业用于归还账款。可是应该留意的是,产业切割后不得危害孙某的合法权益,即便分给张某的产业不足以归还账款,也不能以孙某一切的收入还账。【《公民司法》2002年第1期(总第456期)】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所告贷项没有用于夫妻一起日子的,债款人能否要求夫妻两边连带归还?
答: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则,除法令规则为夫妻一方的产业或许夫妻对产业还有约好的以外,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出产经营收益等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与此相应,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款,也应由夫妻一起归还,对此,《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的意思就是说,债款人能够恳求夫妻两边一起归还,债款人的爱人对该债款要负连带清偿职责。所以只需夫妻一方是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便是以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款人都能够恳求夫妻两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景象:(1)债款人与债款人已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包含债款人明知债款人告贷要用作个人消费而依然出告贷项的景象。(2)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好。债款人的爱人建议存在在外景象的,要承当举证职责。
至于债款人将所告贷项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债款人在出告贷项之后没办法也没职责监管,债款人及其爱人也不能以此对立好心债款人而作为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理由。若债款人和其爱人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许就此独自提起的诉讼中,债款人的爱人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建议该债款没有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应由债款人一人承当,从而就现已向债款人清偿的部分向债款人追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负债款的归还职责主体怎么确定》,载最高公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2012年第2辑(总第50辑),公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38~239页。
四、不能简略地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规则,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公报事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承继胶葛案(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裁判摘要:最高公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原意在于加强对债款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款联系的处理。公民法院在处理触及夫妻内部产业联系的胶葛时,不能简略依据该规则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其他公民法院依据该规则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款胶葛的收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产业胶葛的判定依据,建议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款确为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职责。
江苏省高级公民法院以为:首要,一审判定对单业兵逝世后留传的夫妻一起产业价值的确定,有评价陈说等依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胡秀花虽持异议,但未能举出确有证明效果的依据,故对其该项上诉建议不予支撑。
其次,上诉人胡秀花虽建议单业兵生前留传有债款,但未能举证证明这些债款实在存在,且属夫妻一起债款,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告贷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的问题,胡秀花在二审时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公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定书(系在本案一审判定后作出),该判定书尽管载明“此案系民间假贷胶葛,因被告胡秀花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据原告徐贵生的陈说以及借单等依据确定该笔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判定由胡秀花向徐贵生归还公民币20万元”,亦不足以在本案中证明胡秀花向徐贵生的告贷是夫妻一起债款。
该判定为处理夫妻对外债款联系,将胡秀花对徐贵生的告贷确定为单业兵与胡秀花的夫妻一起债款并无不当,也契合最高公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24条之规则。但前述规则的原意是经过扩展对债款的担保规模,保证债款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买卖安全和社会诚信,故该规则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款联系的处理,在处理触及夫妻内部产业联系的胶葛时,不能简略地依据该规则,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其他公民法院依据该规则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款胶葛的收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产业胶葛的判定依据,建议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款确为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职责。
本案中,因为单业兵现已逝世,该笔债款是否定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会直接影响其他承继人的权益,胡秀花应就其关于该笔告贷属夫妻一起债款的建议充沛举证。依据现有依据,胡秀花供给的借单的内容不能证明该笔告贷系夫妻一起债款,且在本案一审期间,亦即南京市雨花台区公民法院[2005]雨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定作出之前,该借单不在债款人手中,反被作为债款人的胡秀花持有,有违常情。鉴于二审中胡秀花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笔债款确系夫妻一起债款,故对其该项上诉建议不予支撑。
其三,原审判定以查明事实为根底,归纳考虑各承继人的实践状况,将除一处经营用房外的各项遗产判归上诉人胡秀花持续办理运用,判定被上诉人单洪远、刘春林分得现金,这种对遗产的切割方法既照顾到各承继人的利益,又不危害遗产的实践功效,并无不当。故对胡秀花的该项上诉恳求不予支撑。【《最高公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