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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被卖给第三方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2:09
吴某与其妻王某生有俩孩,因故离婚,一审法院判定:房产归王某一切,王某补偿吴某人民币300000元,每人抚育一个孩子。吴某不服,上诉至中院,这期间,吴某将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
刘某有房产证,王某有法院收效判定书,房产该归谁一切?
该房产应归刘某一切。刘某获得房产时是好心的,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且作了房产挂号。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则: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律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则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的,原一切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补偿损失。
因而刘某获得上述房产一切权,王某再找吴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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