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收购行为的规制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3:03对我国反收买行为的规制方法
在英美国家,不管是将反收买的权利交给股东大会仍是董事会,都要辅之以董事的信义责任和信息发表准则来进一步标准方针公司的反收买。值得欣喜的是,我国前不久出台的《收买方法》不只完善了《证券法》中信息发表的要求,并且学习英美的成功经验对方针公司的发表责任做出了进一步规则。
不可否认,在规制反收买方面,《收买方法》弥补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空白。但反收买问题还触及董事责任、控股股东责任、中小股东维护等一系列法律准则的构建。如《收买方法》规则,在要约收买中,收买人做出提示性布告后,方针公司董事会不得采纳反收买方法。那么针对协议收买等其他收买方式,方针公司管理层能否采纳反收买方法?在要约过程中采纳的反收买方法,在要约收买之前是否答应方针公司管理层为收买人“铺设地雷”? 除了《收买方法》规则的董事会不得采纳的六项反收买方法外,是否答应董事会采纳其他反收买方法?我国立法把反收买的决议权赋予了股东大会,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怎么避免控股股东在反收买中滥用权利侵略中小股东利益? 在收买中利益遭到侵略时怎么得到救助?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 建立董事在公司收买中的信义责任
关于反收买中方针公司董事所在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方位,英美学说和判例所持的判别基本是共同的。但在处理这种特别的利益冲突的途径上却有所不同。美国法院以为,是否采纳反收买归于董事的经营范围,因而董事有权采纳反收买方法,但为了处理董事在反收买方面的利益冲突,美国法院采纳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要求董事对自己是否履行了信义责任承当举证责任;而英国为了避免董事滥用权利,将反收买的权利交给了股东大会,一起要求董事在反收买中遵从信义责任。可见,在反收买问题上,虽然英美途径不同,但触及董事责任时可以说是异曲同工。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收买方法》虽然列举了董事会不得采纳的反收买方法,但收买商场的复杂性决议了其不可能尽头董事层出不穷的反收买方法。由于公司法短少对董事责任的完好规则,《收买方法》中又短少如英国《城市法典》中基本原则的规则。[21]因而,虽然《收买方法》规则了董事会不得采纳的一些方法,但仍有挂一漏万之嫌。要从根本上规制管理层的反收买,有必要完善我国有关董事责任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