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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原因解雇劳动者单位要支付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6:27
案情:
崔某于2010年9月1日到莱阳某调味品公司作业,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2014年4月7日,崔某在送货时刮碰到张某的货品,被张某砍伤,伤后崔某再未回单位作业。2014年5月8日,调味品公司将崔某解雇。崔某作业期间月薪酬为3160元。
2015年5月4日,崔某申诉至莱阳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判定调味品公司付出经济补偿12400元、双倍薪酬34100元、罢工留薪期薪酬9300元、赔偿金24800元、医疗费6860.87元。该裁定委员会判定,调味品公司付出崔某经济补偿金12400元,对其他裁定恳求不予支撑。崔某和调味品公司均不服裁定判定,起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以为,崔某于2015年5月4日请求劳作裁定时提出经济补偿金的建议,未超越裁定时效,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撑。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8日,崔某在该公司作业3年半多缺乏4年,崔某建议经济补偿金12400元,不超越法律规定,予以支撑。崔某未通过工伤确定程序确定工伤,其建议罢工留薪待遇及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撑。崔某建议的双倍薪酬和赔偿金,已超越一年的裁定时效,不予支撑。
综上,原审法院判定:调味品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崔某付出经济补偿金12400元。后调味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烟台中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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