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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23:42
尽管投资人交纳了认购基金比例的金钱,基金合同现已建立,但因基金征集期限届满,基金征集未到达本法第44条规则的条件,不能处理基金存案手续,而不能收效时,基金合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发生法令约束力。基金合同不收效,对当事人不发生法令约束力,但有关当事人仍应承当基金合同不能收效的法令结果。因为基金合同不收效,表明基金征集行为的失利,而基金征集行为是基金管理人的自动行为,因而,基金合同不能收效的法令结果不应当由基金比例的购买人即投资人承当,而应当由基金比例的出售人即基金管理人来承当。
这些结果包含:
1.承当征集费用。因基金征集行为而发生的债款和费用,购买基金比例的投资人不承当,而悉数由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产业承当。这儿所说的债款和费用,包含基金征集请求核准的费用、延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费用、出售组织的销售费用、宣扬推介费用等,以及为付出上述费用而假贷的债款。
2.返还认购金钱并付出相应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征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投资人已交纳的认购基金比例的实践金钱,予以足额返还,一起还应当向投资人付出已交纳金钱的利息丢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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