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XX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21:51文/陆新听讼师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浙江省XX租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署理人,关于本案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一、本案根本现实
1、2003年6月10日,邱XX、镇江XX旅行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XX公司)、我国人民稳妥公司杭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XX稳妥公司)、我国XX银行杭州市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四方在杭州市公证处就《个人轿车告贷及担保合同》及《确保稳妥典当合同》的签约进行了公证。其间,《个人轿车告贷及担保合同》第二条约好“告贷用于购买沈飞客车轿车贰拾辆”;《确保稳妥典当合同》首段即约好“债务人邱XX(以下称丙方)向债权人我国XX银行杭州市XX支行(以下称丁方)请求告贷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轿车(工程机械,丙方与丁方签订了告贷合同,合同号为61653513750300006210(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三条又约好“甲方(即镇江XX公司)以其有权处置的产业作典当,典当物下表载明:典当物称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其间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与该合同首段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完全一致。
2、2004年1月6日,XX支行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履行请求,在该《请求履行书》中,被履行人为邱XX,可供履行的产业状况一栏,XX支行写的是“沈飞轿车20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见附件。”而附件中所列的便是镇江XX公司名下的该20辆车。法院于2004年1月20日受理该履行请求。
3、2004年7月14日,依据XX支行的请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向镇江市公安局车管所宣布杭上法(2004)执字第709号协助履行通知书,查封了镇江XX公司名下的该20辆沈飞客车,上述车辆被查封至今。
4、2006年11月24日,XX支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对邱XX所负的三百多万告贷本金及相应利息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5、2007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支行未在确保期间内要求XX公司承当确保职责,XX公司因而而革除确保职责为由驳回XX支行的诉请。
6、2007年6月3日,XX支行提出上诉,以邱XX与台州XX租借有限公司所签购车合同为虚伪合同,邱XX与台州XX租借有限公司、XX公司一起虚拟现实,诈骗获得告贷为由,要求确定告贷合同无效并要求XX公司承当担保补偿职责。
二、关于告贷合同效能及XX公司应负的职责
(一)本案依据显现,XX支行在签署告贷合一起就现已清楚的知道邱XX所告贷项的用处便是为了购买镇江XX公司名下的这20辆沈飞客车,因而告贷合同并不违反其实在意思表明,邱XX也并没有以诈骗手法签署该份告贷合同并获得告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