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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前的生育行为符合计生管理规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1:49

裁判要旨
依据相关规则,合法生育子女的基本条件之一应是男女两边经依法挂号成婚,不然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案情
王莹于2009年2月19日生育一个孩子,同年5月7日,王莹与陆永在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婚姻挂号处领取了《成婚证》。王莹于2009年2月报名参与2009年公务员考试,并通过了书面考试、面试、体检、政审。在公示期间,被告泉山区计生局出具一份《婚育证明》,内容为:我区西苑办事处民乐社区居民王莹、陆永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个孩子,2009年5月7日补领成婚证,该配偶行为属非婚生育,违背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二十一条“男女两边经依法挂号成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则。招录部分遂对王莹未予选取。王莹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承认被告作出的《婚育证明》违法。
裁判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王莹具有提起本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泉山区计生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居民的计划生育状况出具证明,归于其职责权限规模。被告应相关机关工作帮忙需求,经调查核实,出具被诉《婚育证明》的行为,是合理履行职责行为。我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则:“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我国第十六条规则:“夫妻两边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公民的生育行为应恪守计划生育办理的法令规则。依据法令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则,合法生育子女的基本条件之一应是男女两边经依法挂号成婚,不然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被告确定原告与第三人的行为属非婚生育,违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二十一条“男女两边经依法挂号成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之规则,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四条“男女两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的,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婚姻的本质要件时起算。”的规则并不扫除夫妻两边的生育行为应契合计划生育办理的法令规则。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王莹的诉讼请求。
王莹、陆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原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保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撑。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现已生育的夫妻补办成婚挂号,其挂号前的生育行为是否契合计划生育行政办理的法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四条规则:男女两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关系的效能从两边均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婚姻的本质要件时起算。该条规则清晰了男女两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则补办成婚挂号后的婚姻关系的效能问题,而计划生育法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规则的是夫妻两边的生育行为应契合计划生育方针及相关法令职责问题,两者标准的目标及其法令结果并不相同。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其他法令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令职责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四条的规则并不扫除有关计划生育办理法令规则对夫妻生育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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