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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限制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2:35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款的完成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许分配特定产业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力。而担保物权的行使也有期限的约束,依据相关规则,担保物权因必定期间的经过而消除。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相关事例】
某农业银行与一食品公司于1996年1月1日签定了一份《典当借款合同》,约好农业银行给食品公司借款50万元,期限为1年,食品公司以其一切的房产作为典当(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借款到期后,农业银行未向食品公司主张过权力。2002年5月18日,食品公司在农业银行向其宣布的催收借款的告诉书上签字盖章。之后,食品公司仍是未实行还款职责。2004年2月6日,农业银行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食品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食品公司以其典当产业优先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不该支撑农业银行要求行使典当权的恳求。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二条之规则,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未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该支撑。且主债款人对已过时效的主债款的从头承认,并不能当然地使现已消除的担保物权得以“再生”。
【法令分析】
法院应驳回农业银行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诉讼恳求。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担保物权因必定期间的经过而消除。上述期间是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假如主债款诉讼时效一向没有届满,则担保物权一向存续。本案中,农业银行的主债款到期日为1997年1月1日,诉讼时效届满日为1999年1月1日。那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截止日为2001年1月1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自1997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月1日止),农业银行从未向食品公司主张过债款和担保物权,其直至2004年2月6日才向法院提出行使担保物权的诉讼恳求。农业银行未在规则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故其担保物权因期间的经过而灭失,法院对其行使担保物权的恳求不该支撑。那么,在担保物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除后的2002年5月18日,主债款人食品公司在债款人农业银行的催收债款告诉上签字承认债款,使两边的债款债款联系从头康复了强制执行效能,债款人食品公司的该承认行为能否使上述不受法院支撑的担保物权康复到受维护的效能呢?
答案是不能的。由于,食品公司作为主债款人尽管抛弃了主债款时效的抗辩利益,但这仅能在主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构成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对主债款人发生约束力,该效能不能及于典当联系(即便主债款人与典当人为同一人景象)。因在主债款人抛弃时效利益的抗辩而承认主债款前,担保物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除,典当人不承当典当职责。另一方面,在担保物权因期间经过而消除后,其作为原先的担保人并未清晰表明在担保物权消除后持续供给典当担保的意思(签定书面典当担保合同)并从头就典当物处理典当挂号,这也阐明食品公司并未抛弃因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已逾过而取得的法令上的利益。
本案担保人食品公司在诉讼中未就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已逾过提出免责抗辩,法院能否自动依职权革除典当人的担保职责呢?对此,笔者以为能够,因确保职责期间、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款人实体权力自身并不消除,其仅是损失恳求法院依法强制维护的权力即胜诉权。假如债款人在诉讼中对诉讼时效已超越不提出清晰的抗辩,则是其对自身私权力的处置,法院不宜干涉,仍应对债款人的债款予以维护,而不能直接依据该诉讼时效已超越的现实作出不利于债款人的判定。而确保职责期间、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归于除斥期间,该期间一经届满,担保职责立刻革除,实体权力自身消除,担保人当然免责。不管担保人是否以此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自动适用相关法令规则,革除担保人的担保职责。
故本案中,即便食品公司未对债款人农业银行就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已逾过提出免责抗辩,法院仍要依据查明的现实,即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已逾过,依职权直接革除典当人食品公司的担保职责,作出不利于债款人农业银行的判定。
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的,典当权也消除”的规则来看,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款应一起存在,债款不消除,典当权也不消除。那么在本案的农业银行的债款尚存在强制执行力(即便过了诉讼时效,天然债款仍存在)的景象下,法院驳回典当权的诉讼恳求是否会违背担保法的上述规则呢?笔者以为,尽管《解说》第十二条的关于担保物权存续期间的规则在我国担保法中找不到立法上的依据,但该条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则,首要根据以下原因:
1、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发生了权能上的约束,对担保物的运用和处置均存在影响;
2、为便于典当物的流通和完成价值,世界上许多兴旺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均规则担保物权有存续期间;
3、虽法令上对物权并未设期限约束,但担保物权的特性并不影响法令对物权行使期限作出约束,二者并不排挤。
司法解说学习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与时俱进规则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对担保立法中的缝隙当令进行弥补式的解说,习惯了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因而,法院驳回典当权的诉讼恳求不会违背担保法的第五十二条规则。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约束是怎么的”的法令知识。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信任我们对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约束有所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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