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决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2:23
依据我国法令规矩,公安机关在接到大众的报案后,应该予以挂号并查询,查询后以为需求立案的应该进行侦办,侦办过程中需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就一份拘留决议书。那么刑事拘留决议书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刑事拘留决议书
刑事拘留告诉书
检 拘通[ ] 号
_____________:
违法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议,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拘押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矩,特此告诉。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族或许其地点单位
拘留告诉书制造阐明
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八十条的规矩制造。为人民检察院对违法嫌疑人采纳拘留办法后,告诉其家族或其地点单位时
运用。
2、因有碍侦办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告诉的,应当经检察长同意,并写明原因附卷;无
法告诉的,尖当陈述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3、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一致保存备检,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族中或其地点单位。
二、什么状况下能够进行刑事拘留
依据法令规矩,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依据法令规矩,拘留由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为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陈述书》,注明有关违法嫌疑人的状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检查同意,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违法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决议,再送达公安机关履行。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告对其实施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履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运用警械和兵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矩,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矩,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办法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状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等等。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刑事拘留决议书
刑事拘留告诉书
检 拘通[ ] 号
_____________:
违法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议,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拘押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矩,特此告诉。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族或许其地点单位
拘留告诉书制造阐明
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八十条的规矩制造。为人民检察院对违法嫌疑人采纳拘留办法后,告诉其家族或其地点单位时
运用。
2、因有碍侦办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告诉的,应当经检察长同意,并写明原因附卷;无
法告诉的,尖当陈述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3、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一致保存备检,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族中或其地点单位。
二、什么状况下能够进行刑事拘留
依据法令规矩,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依据法令规矩,拘留由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为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陈述书》,注明有关违法嫌疑人的状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检查同意,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违法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决议,再送达公安机关履行。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告对其实施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履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运用警械和兵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矩,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矩,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办法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状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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