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3:30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子无统辖权的建议。
法院有时可能对统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统辖的案子。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一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统辖权问题的不同定见,一起也为了使法院可以在充沛听取当事人定见后对统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议,使法令关于统辖的规则得到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统辖权贰言作出了规则,即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必须在辩论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经)复〔1990〕10号《关于经济纠纷案子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期限问题的批复》中指出:“(1)人民法院受理的的一审经济纠纷案子,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辩论期限内对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贰言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统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2)当事人在法令规则的辩论期限内对法院的统辖权提出了贰言,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统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前,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自己签字)表明承受受诉法院统辖的,视为当事人主动抛弃了贰言。今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统辖贰言的,法院不再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