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4:15《上海证券买卖所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证券买卖实施细则》现已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买卖所
2002年12月1日
上海证券买卖所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证券买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在上海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的证券买卖活动,保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以下简称合格出资者)在本所的证券买卖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作规矩的,适用本所《买卖规矩》及其他相关事务规矩的规矩。
第三条本所依法对合格出资者的证券买卖活动实施实时监控。
第二章 合格出资者出资运作处理
第四条合格出资者应当托付一家具有本所会员资历的境内证券公司处理相关证券买卖事务。
第五条当合格出资者呈现下列景象之一时,作为其财物托管人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状况报本所存案:
(一)获得证券出资事务许可证;
(二)出资额度获同意并获得外汇登记证;
(三)指定或改变托管人;
(四)指定或改变署理进行境内证券买卖活动的证券公司;
(五)改变组织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六)添加或削减注册资本;
(七)触及诉讼或在境外遭到严重处分;
(八)证券出资事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
(九)因违背《暂行办法》遭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局处分。
(十)本所确定的其他景象。
第六条合格出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买卖的持股份额,每一合格出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买卖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一切合格出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买卖A股数额算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