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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未批即用属于非法占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20:06

疆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设备农用地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清晰了饲养场等用地归于设备农用地,按农用地处理,并规则设备农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运用,可是关于不请求处理设备农用地批阅手续的该怎么处理没有清晰规则。请问,关于占用基本农田搞饲养的,按不合法占地进行处分是否妥当?关于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土地作为设备农用地,但没有处理设备农用地批阅手续的该怎么处理?关于某些因规划小导致政府不予处理设备农用地批阅手续的农户,应怎么处理?
依照《疆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备农用地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疆土资发〔2010〕155号),出产设备用地和隶属设备用地直接用于或许服务于农业出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处理。设备农用地由疆土、农业部分一起监管,树立一起职责机制。市县疆土资源部分、农业部分和城镇政府都应将设备农用地归入日常处理,树立准则,分工合作,构成联动作业机制。
设备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阅,但隶属设备用地符合规则份额规范的,不能按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可由农业部分或城镇人民政府告诉其补办手续。但若超越份额规范,不管是基本农田,仍是一般犁地,超越部分均应依照违法占地进行处理。
当然,依照上述文件规则,设备农业用地是有数量约束的,低于省市规则的数量规范的(比方天津市规则设备农业用地须在100亩以上),不能依照设备农业对待,其所谓的隶属设备用地只需破坏了耕作层,即可认定为违法用地,应当依法进行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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