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0:06单位的刑事职责问题触及单位一同违法的主、的区别问题,触及单位一同违法的刑事职责在作为共犯的单位与单位之间或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分配,触及单位一同违法的刑事职责在共犯单位的直接职责人员之间的再分配。
一、单位一同违法的主、从犯区别问题
已然都是一同违法,则单位一同违法的主、从犯的区别的原理应同于自然人一同违法,即依照共犯在一同违法中位置主次和效果巨细去加以确认。但单位一同违法毕竟是单位一同违法,其主、从犯的区别自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咱们应留意:榜首,无论是在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中,仍是在非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中,违法单位是仍是从犯,不只要调查违法单位的直接职责人员在单位一同违法中的位置和活动自身,更要调查违法单位在单位一同违法中所供给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违法条件,由于违法单位既是一个人为体系,又是一个物质体系,违法单位所供给的物质条件往往是单位一同违法得以进行和完结的先决性的或根本性的条件。因而,咱们在区别单位一同违法特别对错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的主、从犯时,不能把目光仅逗留于涉案人员言谈举止自身,更不要为其所迷。故而,在非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中,违法单位一般为主犯,但不扫除在少量情况下,自然人共犯同为主犯或自然人共犯为主犯而违法单位为从犯;第二,单位一同违法中也会有的存在。虽然在单位一同违法中存在着为了单位的利益这一说法,但也不扫除违法单位的有关涉案人员明知参加行为为违法违法而本不甘愿参加,但在好坏要素的强压之下而牵强参加。而且,该好坏要素往往来自于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担任的职责人员,如以革除劳作联系相威胁。
二、朴实单位一同违法的刑事职责
朴实单位一同违法的刑事职责包括违法单位的刑事职责和违法单位的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两个方面。
1.违法单位的刑事职责。关于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应先依据对整个一同违法事实的剖析,依照在整个一同违法中的位置主次和效果巨细来确认单位主犯和单位从犯,然后量定单位主犯的惩罚,最终再依照“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规则量定单位从犯的惩罚。在新刑法规则的双罚制下,由于对违法单位只能适用,故对单位从犯的从轻、减轻或革除处分也仅仅意味着单位从犯的处分是相关于单位主犯在罚金数额上的削减或革除。
相对来说,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的单位主、从犯的刑事职责的分配是较为简单的。
2.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相关于单位主、从犯的刑事职责,这是一个稍加杂乱的问题,由于每个单位共犯的直接职责人员都或许有主、从犯之分,而一切单位共犯的直接职责人员的主、从犯放在一同又会有主从比较。对此,有论者说:“也不扫除这样一种或许性,便是法人从犯中违法人员在法人违法中发挥了比某些法人主犯中的违法人员更重要的效果,并因而承当较重的刑事职责。”笔者以为,论者道出了朴实单位一同违法中直接职责人员的主、从犯的区别问题,但论者的说法不行精确,由于论者所言或许包括这样一层意思:法人从犯中直接职责人员的从犯比法人主犯中直接职责的主犯起更重要的效果,并因而承当较重的刑事职责。因而,论者所言应纠正为:不能扫除这样一种或许性,便是法人从犯中的某个或某些直接职责人员在法人一同违法中比法人主犯中的某个或某些直接职责人员(不包括作为主犯的直接职责人员)发挥了更重要的效果,并因而承当较重的刑事职责。
在上文剖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各方直接职责人员的处分办法:先剖析单位共犯各方的直接职责人员在单位一同违法中的位置主次和效果巨细,后确认整个单位一同违法的主、从犯及胁从犯,再按共犯处分的有关规则去处分。
三、不朴实的单位一同违法的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