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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的“售后返租”,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0:31

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项目采纳十分优惠的价格(促销价格)进行出售,一起与购房者约好须将此房产贱价租与该房地产公司运用若干年。在承认房地产转让收入时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产生分歧,纳税人以为应以促销价格承认收入,而税务人员以为此行为归于“售后返租”,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贱价取得了该不动产运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应将转让房地产的悉数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承以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税法剖析
依据《江苏省当地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务问题的布告》(苏地税规[2012]1号),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一起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贱价给转让方或许转让方的关联方运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办法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悉数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承以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承认的,应判别其转让价格是否显着偏低。对转让价格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选用评价或其他合理的办法确认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因而,本案中应将转让房地产的悉数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承以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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