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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病人授权的情况下出售其房产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5:48
在未经患者授权的情况下出售其房产的行为,归于无权署理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假如患者康复后未对出售其房产的行为加以追认,则出售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患者有权追回房产,职责应由卖房人承当。但若购房人有理由信任卖房人有署理权,则不管房主是否有追认,售房行为都是有用的。房主无权向购房人建议回收该房产,而只能向买房人追回卖房所得款。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署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署理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署理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职责。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职责。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职责。相对人能够催告被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署理人未作表明的,视为回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好心相对人有吊销的权力。吊销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第五十一条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经权力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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