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垫付工程款生纠纷事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2:58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合伙纠纷案件,法院适用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则,判定被告朱林偿付原告李生垫支的工程款34240元,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生、被告朱林系同村,2002年6月,两人与安福县洋门村庄沛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建筑水泥路工程合同。后因原告没有时刻,便与被告洽谈半途退出该工程,原告李生出具一份托付书,托付朱林全权履行合同,原告不再参加水泥路建筑工程。同年10月21日,原、被告两边通过清算,原告李生前期工程垫支工程款为34240元,被告朱林出具了欠条予以承认。2003年2月份工程竣工。工程完毕后,被告便一直在新余等地逃避债款。尔后,原告每年都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恳求处理。2008年9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垫支工程款34240。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辩称该案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安福法院适用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4条的规则:“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处理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维护相应民事权利的恳求,诉讼时效从提出恳求之日起中止。”以为原告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维护民事权利的恳求,诉讼时效中止,原告的诉讼恳求依法能获支撑。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
原告李生、被告朱林系同村,2002年6月,两人与安福县洋门村庄沛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建筑水泥路工程合同。后因原告没有时刻,便与被告洽谈半途退出该工程,原告李生出具一份托付书,托付朱林全权履行合同,原告不再参加水泥路建筑工程。同年10月21日,原、被告两边通过清算,原告李生前期工程垫支工程款为34240元,被告朱林出具了欠条予以承认。2003年2月份工程竣工。工程完毕后,被告便一直在新余等地逃避债款。尔后,原告每年都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恳求处理。2008年9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垫支工程款34240。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辩称该案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安福法院适用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4条的规则:“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处理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维护相应民事权利的恳求,诉讼时效从提出恳求之日起中止。”以为原告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维护民事权利的恳求,诉讼时效中止,原告的诉讼恳求依法能获支撑。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