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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史较短,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5:09

核心内容:婚史较短,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日子困难难以证明,法院断定彩礼不退,下文,听讼网小编为我们结合事例,进行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1】
2004年6月22日,东丽区男青年卢某与女青年赵某挂号成婚。依照风俗,卢某合计给付赵某彩礼款2万元。同年10月1日,二人举办成婚仪式,随即开端共同日子。在此期间,两边常因经济问题发作争持。本年3月15日,二人再次发作争持后开端分家。当月23日,卢某以与妻子赵某婚后未树立真实的爱情,已无法共同日子为由提申述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并提出赵某返还彩礼款恳求。庭审中,赵某表示赞同离婚,但不赞同返还彩礼款。
【法院断定1】
法院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的相关规则,没有支撑卢某返还彩礼恳求。
【案情介绍2】
苏某与江某于2001年7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后挂号成婚,并生育一女。后常因家庭小事发作争持。2003年7月20日,两边因故发作争持后分家日子,女儿随父亲苏某日子。同年9月15日,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断定禁绝离婚。2004年6月23日,江某再次申述,经法院调停,两边宽和。本年4月13日,江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对此诉求,苏某表示赞同,但要求抚育女儿,并要江某返还彩礼款。
【法院断定2】
查明现实后法院以为,因为苏某给付彩礼后两边已成婚,且该彩礼的给付并未导致苏某日子的极度困难,故其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则。据此,法院断定准予两边离婚;女儿由苏某抚育,江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
针对上述现象,有关法官剖析指出:
首要,在审理离婚案子中触及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时,一般情况下法院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中的相关规则。《解说(二)》第三条二款三项规则的返还彩礼景象之一为:“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而这一规范常常难以断定。因为缺少清晰详细的规范,审判人员往往不敢容易确定“日子困难”。
另一个原因便是给付彩礼一方难以供给有力依据。因为可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日子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好坏关系人,所以证明力一般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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