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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2:49
强制执行请求书
请求人: ,女,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长桂乡菊花村1社,身份证号码: 。
被请求人:,男,生于1977年3月26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城厢镇新城村5组,身份证号码: 。
被请求人: 。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司理。
请求事项:
恳求按(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的判定,对被请求人应付出请求人的逝世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膳食补助费、养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9454元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胶葛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被请求人承当连带责任,在判定书收效后10日内付出请求人逝世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膳食补助费、养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9454元,逾期付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处理。现判定书现已收效,且已过付出期限,但被请求人拒不按判定实行给付责任。请求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请求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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