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3:06
网站称号注册处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为加强对注册网站称号的注册处理,根据《网站称号注册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工商行政处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担任发布网站称号注册状况并详细处理网站称号注册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注册网站称号的构成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则的有关证明资料包含:
(一)归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榜首、二项规则的,须提交各自安排合法建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归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则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一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网站一切者请求注册的网站称号含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则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力人出具的称号运用授权书。
第三章注册网站称号的请求
第四条网站一切者请求对其所具有的多个网站请求注册网站称号的,应当别离提出请求。
第五条网站一切者为存案挂号的请求人。请求人请求网站称号注册时可采纳下列方法进行:
(一)邮递请求;
(二)当面请求。
第六条采纳当面请求方法的,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人)直接处理的应出具有用身份证明;请求人托付别人处理的,被托付人应出具托付人的托付书及自己有用身份证明。
第七条请求人的称号应与其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第八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则的书面请求及证明资料包含:
(一)《注册网站称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合法资历证明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供给域名享有权力的证明;
(四)其他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第四章注册网站称号的检查和核准
第九条注册主管机关应自请求人报送书面请求资料之日起开端对注册网站称号进行检查与核准。
第十条注册主管机关对请求注册称号开始审定后,在"红盾315"网站予以布告,布告的内容包含:
(一)请求注册的网站称号;
(二)该网站的域名;
(三)网站一切者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布告期间,贰言人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则向注册主管机关书面提出书面贰言的,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贰言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贰言请求书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贰言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答辩书。
注册主管机关对贰言理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则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贰言人,并移送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判决。
请求人未如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贰言判决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应当于收到悉数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注册网站称号贰言作出判决。
第五章注册网站称号的改变及转让
第十四条请求人对注册网站称号请求改变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则处理原称号的刊出挂号,并进行新称号的注册挂号。
网站一切者因兼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注册网站称号一切权发作搬运的,应按照注册网站称号转让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五条转让注册网站称号的,转让人应根据《暂行办法》及本施行细则之规则,实行注册网站称号改变或刊出程序;受让人应根据《暂行办法》及本施行细则之规则,实行注册网站称号请求挂号程序。
第十六条转让注册网站称号的,应当恪守国家关于域名处理的有关规则。
第六章注册网站称号的年度查验
第十七条注册网站称号的年度查验由"红盾315"网站安排施行。
第十八条网站一切者应于取得《网站称号注册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处理榜首次年度查验。
年度查验时,网站一切者应向注册主管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查验请求书。注册挂号事项发作变化的,网站一切者应一起向注册主管机关请求改变。
两次年度查验时刻距离不得超越一年。
第七章注册网站称号的刊出和吊销
第十九条请求刊出注册网站称号的,应在刊出请求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刊出的注册网站称号;
(二)该网站的域名;
(三)网站所属单位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注册主管机关对注册网站称号做出吊销决议的,应于做出吊销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告诉网站一切者。
网站一切者对注册主管机关做出的吊销其注册网站称号决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吊销决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提出改变注册主管机关吊销决议的请求。
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于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吊销决议作出判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请求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其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亲笔签字。
第二十二条本施行细则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为加强对注册网站称号的注册处理,根据《网站称号注册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工商行政处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担任发布网站称号注册状况并详细处理网站称号注册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注册网站称号的构成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则的有关证明资料包含:
(一)归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榜首、二项规则的,须提交各自安排合法建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归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则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一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网站一切者请求注册的网站称号含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则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力人出具的称号运用授权书。
第三章注册网站称号的请求
第四条网站一切者请求对其所具有的多个网站请求注册网站称号的,应当别离提出请求。
第五条网站一切者为存案挂号的请求人。请求人请求网站称号注册时可采纳下列方法进行:
(一)邮递请求;
(二)当面请求。
第六条采纳当面请求方法的,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人)直接处理的应出具有用身份证明;请求人托付别人处理的,被托付人应出具托付人的托付书及自己有用身份证明。
第七条请求人的称号应与其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第八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则的书面请求及证明资料包含:
(一)《注册网站称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合法资历证明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供给域名享有权力的证明;
(四)其他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第四章注册网站称号的检查和核准
第九条注册主管机关应自请求人报送书面请求资料之日起开端对注册网站称号进行检查与核准。
第十条注册主管机关对请求注册称号开始审定后,在"红盾315"网站予以布告,布告的内容包含:
(一)请求注册的网站称号;
(二)该网站的域名;
(三)网站一切者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布告期间,贰言人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则向注册主管机关书面提出书面贰言的,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贰言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贰言请求书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贰言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答辩书。
注册主管机关对贰言理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则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贰言人,并移送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判决。
请求人未如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贰言判决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应当于收到悉数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注册网站称号贰言作出判决。
第五章注册网站称号的改变及转让
第十四条请求人对注册网站称号请求改变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则处理原称号的刊出挂号,并进行新称号的注册挂号。
网站一切者因兼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注册网站称号一切权发作搬运的,应按照注册网站称号转让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五条转让注册网站称号的,转让人应根据《暂行办法》及本施行细则之规则,实行注册网站称号改变或刊出程序;受让人应根据《暂行办法》及本施行细则之规则,实行注册网站称号请求挂号程序。
第十六条转让注册网站称号的,应当恪守国家关于域名处理的有关规则。
第六章注册网站称号的年度查验
第十七条注册网站称号的年度查验由"红盾315"网站安排施行。
第十八条网站一切者应于取得《网站称号注册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处理榜首次年度查验。
年度查验时,网站一切者应向注册主管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查验请求书。注册挂号事项发作变化的,网站一切者应一起向注册主管机关请求改变。
两次年度查验时刻距离不得超越一年。
第七章注册网站称号的刊出和吊销
第十九条请求刊出注册网站称号的,应在刊出请求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刊出的注册网站称号;
(二)该网站的域名;
(三)网站所属单位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注册主管机关对注册网站称号做出吊销决议的,应于做出吊销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告诉网站一切者。
网站一切者对注册主管机关做出的吊销其注册网站称号决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吊销决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提出改变注册主管机关吊销决议的请求。
注册网站称号评定委员会于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吊销决议作出判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请求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其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亲笔签字。
第二十二条本施行细则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