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2:24发布部分: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监一特[1991]153号
各局、处级海关:
在本年七月举行的全国海关对外商出资企业监管作业座谈会期间,与会代表就海关对外商出资企业的监管和征免税方面提出一些问题,经研讨,现归纳批复如下:
一、外商出资企业能否运营一般交易问题
依据国家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有关规则,除国家特准能够从事商业和一般交易的外商出资企业以外,企业只应在其运营规模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资料和其它物资并出口自产产品。外商出资企业不得运营一般交易,如企业因为特别原因确需在国内出售进口的原资料和其它物资,须经经贸部同意。
二、外商出资企业运营补偿交易、来料加工问题
除国家规则的十八种产品不得搞来料加工安装事务外,外商出资企业在其同意的运营规模内从事来料加工事务以及经省级经贸主管部分同意从事补偿交易事务,海关对其进口物资的监管和征免税按外商出资企业的有关规则处理。
三、外商出资企业进口装饰资料问题
外商出资企业除出资缔造宾馆、饭馆、写字楼等以外进口用于装饰出产厂房、车间(包含与车间不可分割的办公用房)的装饰资料可作为建筑资料或基建物资的一部分予以免税;进口用于装饰独立缔造的办公室以及招待所、员工宿舍、员工休息室等非出产性设备则应照章纳税。
四、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更新自用轿车问题
(一)企业因为交通事故或失窃等原因形成原免税进口的自用轿车严峻破损或丢掉的,海关依据企业原免税配车规范,不再康复其免税配车目标。
(二)企业现有轿车虽已超越海关监管车限,但仍能持续运用的,海关对其更新进口的轿车,凡超出原免税规范规模的,予以照章纳税。
(三)企业为更新轿车,将原免税进口轿车予以退运出境,海关可凭其出口货品报关单康复原配车规范内的免税配车目标。
(四)企业原免税购买的轿车因故由物资部分收买或天然报损的,海关凭物资部分或交通管理部分的证明文件康复其原配车规范内的免税配车目标。
外资企业更新自用交通工具的税收问题,对比上述准则把握。
五、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
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应按(89)署监一字第829号告诉规则处理。在实践验放时,海关应严厉把握企业自用合理数量。
六、国内私营企业、个体运营者与外商举行合资、合作运营企业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第22条规则,私营企业能够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举行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该类合资、合作运营企业的批阅手续仍按现行规则处理。关于个体运营者同外商举行合资企业问题,我署(84)署货字第994号告诉中已作了明确规则,即举行上述企业,需报经贸部同意,海关凭同意文件处理挂号、验放手续。
七、外商出资企业接受国内加工事务问题
经经贸部分同意,外商出资企业能够接受国内加工事务,海关对其进口的机器设备等仍应按对外商出资企业的规则处理。
八、外商出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问题
外商出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应按外商出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处理,不得重复享用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
以上,请研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