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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会产生哪些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1:07
一、什么是急迫避险
急迫避险的实质是防止实际风险、维护较大合法权益。急迫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维护的权益遇到风险而不或许采纳其他办法予以防止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维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急迫避险的片面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遭到风险的要挟,出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作的风险的意图,而施行避险行为。
二、民事职责
我国《侵权职责法》第31条规则:
因急迫避险形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职责。假如风险是由天然原因引起的,急迫避险人不承当职责或许给予恰当补偿。急迫避险采纳办法不妥或许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急迫避险人应当承当恰当的职责。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职责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则:“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在刑法理论上,把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而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职责时,应当在确认其罪行方式的基础上,以其所冒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科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行方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在少量或单个情况下,或许由直接成心或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避险过当。因为避险过当在片面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意图,在客观上发作在急迫的情况下。因而,关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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