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9:25关于遵循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的告诉
川劳社办〔2005〕102号
各市、州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告诉》)现已下发。按《告诉》精力,结合我省作业实践,经研讨提出以下遵循定见,请一起遵循执行。
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应当在接收员工后30日内依法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定劳作合同,也不得先签定试用期合同、再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接收员工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则到劳作保证部分处理选用存案和工作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按《告诉》第二条规则确定两边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作者供给了根本劳作条件。
三、归于《劳作法》调整规模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运用的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
四、用人单位施行租借、承揽经营(出产)时,凡租借、承揽给本单位内设部分或员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分或员工运用的劳作者,由该用人单位担任签定劳作合同并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凡租借、承揽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借、承揽协议中清晰出租方、发包方的用工职责,没有清晰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运用的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并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凡租借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假如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托付人时,该自然人运用的劳作者,由该用人单位担任签定劳作合同并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应当补签劳作合同,合同期限应从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之日起核算。补签的劳作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中,并从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之日起核算。两边不能就补签劳作合同达到一致定见,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告诉》要求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则补偿劳作者丢失。
六、用人单位应加强劳作合同办理,经过签定、改变、续签劳作合同和劳作合同鉴证等,及时纠正和处理劳作合同内容过于准则、条款不齐备等问题,一起按规则程序标准和整理各类不在岗人员的劳作联系,清晰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坚持企业劳作联系的调和安稳。对用人单位外借、外派到其他单位的员工,应经过洽谈改变、免除或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的方法,清晰两边的劳作联系。
七、对劳作联系的树立,曾经现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处理了的,不再按本告诉规则从头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