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怠于清算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7:53
11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债款纠纷案件,法院判定:怠于实行清算职责的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归还职责。据悉,该案是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二)》的有关规则,判定怠于实行清算职责的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2003年1月14日,夏某某、程某某、李某三人出资,成立了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因未在规则的期限内承受2005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2006年9月17日曾经补办年检手续。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该公司撤消营业执照,该公司至今未依照规则进行清算。其间,该公司曾因生意事务欠债权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89万余元货款未付出。
2008年5月5日,债权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夏某某、股东程某某、股东李某为被告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其货款89万余元,经屡次催要一向迟迟未还。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挂号检索系统进行查询,发现三股东出资建立的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北京市工商局撤消。现该公司早已触景生情,三人又到太原注册了一家公司。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夏某某、程某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未组成清算组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财物丢失,侵略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对公司形成债权人的丢失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二)》的有关规则,判定怠于实行清算职责的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2003年1月14日,夏某某、程某某、李某三人出资,成立了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因未在规则的期限内承受2005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2006年9月17日曾经补办年检手续。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该公司撤消营业执照,该公司至今未依照规则进行清算。其间,该公司曾因生意事务欠债权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89万余元货款未付出。
2008年5月5日,债权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夏某某、股东程某某、股东李某为被告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其货款89万余元,经屡次催要一向迟迟未还。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挂号检索系统进行查询,发现三股东出资建立的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北京市工商局撤消。现该公司早已触景生情,三人又到太原注册了一家公司。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夏某某、程某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未组成清算组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财物丢失,侵略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对公司形成债权人的丢失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