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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8:23
我国的文物是我国的珍宝,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结晶。为了维护文物,我国刑法专门规则了一个罪名——私运文物罪。这个罪名的立案规范是什么呢?私运文物罪的刑事判定书应该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私运文物罪的刑事判定书范文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4日,被告人萧某将其在深圳收购的文物等古旧物品运到a货代公司,托付该司司理戴某将货品署理出口马来西亚。戴某对被告人的货品查看后分装于编号为mn34、mn35、mn36、mn37四个箱子,并以每公斤3元马来西亚币的价格收取被告人萧某的署理费。后该批货品又由戴某易手别人署理,于2012年9月6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2012年9月8日蛇口海关在对该批货品进行查验时发现文物一批,后经广东省文物判定委员会专家判定,在被告人萧某邮寄的mn35、mn36、mn37三个箱子中查出属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18件,其间收藏二级文物2件、收藏三级文物4件。
检察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依据、书证、海关查看记载表、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判定证书、证人证言及辩认记载等相关依据,据此,检察机关以为被告人萧某犯私运文物罪,要求依法惩办。
法庭判定
法院终究采用了辩解人关于判定定见存疑的辩解定见,并在判定书中载明:“被告人萧某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以为:国家文物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书,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的规则,经查,该辩解定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用。”并由此作出了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判定。因国家文物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书方式违法,且内容与之前判定定见彼此对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终究确定被告人被查获货品中包含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18件,其间收藏三级文物5件,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有较大收支。
本判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力。
私运文物罪的立案规范 
依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许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到达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量规范,并具有形成该文物严峻毁损或许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许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许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到达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数量规范,并形成该文物严峻毁损或许无法追回的;私运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到达本条第二款规则的数量规范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有关私运文物罪的刑事的介绍了。文物的私运是一件很恶劣的工作,有许多人一旦被捕获便是好几年的牢狱之灾。仍是规劝我们不要私运文物。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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