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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望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5:43
夫妻两边离婚后,子女归于一方抚育的,对方则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探望权既是权力也是职责,抚育人不得阻挠该行为。那么,假假如直接抚育子女一方不帮忙实行探望权,另一方则不付出抚育费合法吗?是否能够约好违约金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停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育,李先生每月付出抚育费300元。两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到共同协议,并对探望次数、时刻、地址等细节进行了约好。但是,尔后两人都没有依照调停书的约好严厉实行各自职责,两边屡次发生争执,李先生还屡次向法院请求实行,要求王女士合作其行使探望权。
2014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到宽和协议,该协议约好,王女士每周二下午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望,至法院探望两次后,两边可自行洽谈探望时刻问题,李先生按月给付抚育费,如王女士不实行帮忙探望职责,则承当相应的违约金职责(扣除每月300元抚育费)。但尔后两边就探望问题仍未洽谈共同,李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芳草湖垦区法院,要求王女士付出违约金7200元。
法官释法:
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后以为,非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育费是其法定职责,不得因探望权受阻而拒付。对李先生要求王女士付出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用。
1、涉未成年子女离婚胶葛中,探望权能否顺畅实行与抚育费是否及时付出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离婚后,有些爸爸妈妈会将因离婚中所发生的种种胶葛与对立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自觉地转移到孩子身上,加大将孩子视作私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往往会设置各种妨碍阻挠对方探望孩子,而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则会以拒付抚育费或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等方法予以对立,使得探望权的完成成为当下审判实行上的一个难题。
2、此案中,两边的宽和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彻底的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关于此类协议法院并不能简略套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准则进行自动检查,以充沛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抚育费的给授予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付出抚育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应将有无付出抚育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定。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的“在探望协议中约好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用”相关常识,非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育费是其法定职责,不得因探望权受阻而拒付。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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