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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0:54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承继法中都规则承继人享有抛弃承继的权力。我国也不破例,《承继法》第2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但是,在各国的实践中都呈现了承继人使用抛弃承继的行为危害债款人利益的现象。所以,有一些学者即提出,关于抛弃承继而诈害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行使撤销权。并且,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中也采用了这一观念。但是,抛弃承继的行为终究能不能成为债款人的撤销权的标的呢?这是一个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但观念一直不能一致。笔者期望借此文,对此问题做一个理论上的讨论,以总结学习之心得。
一. 债款人的撤销权
(一)基本理论
债的保全,是法令为避免债款人产业的不妥削减给债款人权力带来危害而设置的一般担保准则,包含债款人代位权和债款人撤销权。
债款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源于罗马法的保罗诉权。后世各王法对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准则的继受一般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准则;另一方面是破产法以外的债款人撤销权准则。
撤销权有必要在下列情况下才得行使:(1)债款人的处置行为将削减其现有产业;(2)债款人的处置行为将危害债款人利益;(3)债款人的处置行为有危害债款人利益的成心;(4)债款人的有偿行为须以第三人明知此项行为将有危害债款人利益为必要。1这说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含:
1. 主体。其主体是因债款人活跃处置产业的行为而应受其害的债款人。其主体资格根据下述性质的债款发作:应是以产业给付为意图的债款;应是以作为一般担保的产业的削减而受危害的债款;应是债款人活跃处置产业前发作的债款。
2. 客体。其客体是债款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于债款的活跃的产业处置行为。当债款人施行的这种行为是与别人的共有之物时,撤销权的客体只能是处置共有产业中债款人应有的部分。2
3. 客观要件。包含:(1)债款人应施行了削减其现有产业的活跃行为;(2)债款人的行为发作在债款建立之后,且持续存在,没有失掉效能的期间;(3)“债款人的行为应有害于债款,其特点是债款人一般产业的削减,以致不能满意债款的要求,其标准是债款付出不能”。3
4. 片面要件。关于撤销权的片面要件,依债款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不以债款人和第三人的歹意为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款人及产业处置受益人具有歹意。“债款人的歹意,是指其知道该产业处置行为或许引起或增强债款清偿的无资力而有害于债款人债款的结果。”4“受益人的歹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款为准,而不须具有与债款人有害及债款的勾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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