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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9:12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逝世能否按城市规范补偿
2006年10月河南一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出车祸逝世,经法院审理对方车主承当首要职责。有死者所在单位(单位
是民办敬老院没有营业执照)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证明和工资表还有死者工资表上的签字和死者按的手印(只签了
姓没写全名)还有辖区派出所的证明,都证明死者在本市作业日子两年以上.而洛阳市法院却以"工资表上没有死
者签字,辖区派出所的证明尽管阐明死者长时刻日子寓居在该单位但没证明死者是否在该单位收取酬劳"为理由以
乡村规范补偿5万多元,与乡镇规范相差12万左右.
死者家族为打官司已花费6万元,最终却判下5万多元,死者家族失掉了亲人,不光没有得到一分补偿,还赔进去
几万元钱,不免让人心寒。更有甚者,法院判下的5万多元补偿金至今才履行到6千元(对方原是开公交轿车的
出事后车已卖掉),法院还以对方无履行才能为由发下了“本次履行结束”通知书,今后便石沉大海。央求有
哪位知道河南省高院领导的朋友帮助说句话,反映一下状况。
自己对此事的几点观点:关于农民工在城市人身危害补偿规范
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触及农民工权益案子审理作业,实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定见》。《定见》第十五条清晰规则: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危害、交通肇事及其他危害补偿案子审理中,
凡在乡镇有常常寓居地,且其首要收入来源地为乡镇的,有关危害补偿费用根据当地乡镇居民的相关规范核算
终究按哪种规范赔付,要从受害人在乡镇有无固定居所、安稳收入、寓居时刻长短等要素进行归纳评判,不能
一概以户籍来确定,户籍只能作为参阅而不能作为仅有的根据。
而本案中,受害人契合“在乡镇有常常寓居地,且其首要收入来源地为乡镇”的规则.
洛阳市法院以"工资表上没有死者签字,辖区派出所的证明尽管阐明死者长时刻日子寓居在该单位但没证明死者是
否在该单位收取酬劳"为由不按乡镇规范进行危害补偿,明显失掉法令的公平公平。何况死者所在单位负责人签
字的书面证明上清晰显现死者从2003年至2006年10月一直在该单位作业,职务为服务员且月工资500员包吃住,
年末有奖金。辖区派出所的证明,上清晰显现死者从2003年至2006年10月一直在该单位作业。受害人家族和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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