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0:26一、破产边界
破产边界也叫破产原因,它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能够宣告债款人破产。企业只要到达了法定的破产边界,债款人或许债款人才干提出破产恳求,法院也才干进行破产宣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1款规则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边界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31条的规则,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指:榜首,债款的实行期限已届满;第二,债款人显着缺少清偿债款的才能。债款人间断清偿到期债款并呈接连状况,如无相反依据,能够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在规则破产边界的一起,还对债款人恳求宣告破产的企业作了两项不予宣告破产和一项间断破产程序的规则。即:(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严重联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赞助或许采纳其他办法协助清偿债款的,不予宣告破产;(2)获得担保,自破产恳求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款的,不予宣告破产;(3)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恳求整理并且经企业与债款人会议到达宽和协议的,间断破产程序。这一规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着眼于对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整理和抢救,尽量削减破产的指导思想,而不是一到达破产边界就通通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子的统辖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企业破产案子由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债款人住所地是指债款人的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款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统辖。关于破产案子的级别统辖,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作规则,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条、第3条的规则,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县、县级市或许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区域、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也能够将本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因特殊情况需对单个企业破产案子的地域统辖作调整的,有必要经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三、破产案子的恳求
破产恳求,是指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款人破产的恳求。恳求(被恳求)破产的债款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安排、乡村承揽经营户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破产恳求有必要选用书面形式提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均能够提出破产恳求,但两者的条件和要求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