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0:29
【首要案情】
2002年,某乡甲村乡民王某与甲村委会签订了《承揽水池养鱼合同》,承揽本案争议土地养鱼。2005年,该乡乙村委会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张某造林。尔后,王某与张某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发作争议,张某向镇政府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请求,镇政府受理后,根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的规则,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承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归张某。王某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检查成果】
县政府以镇政府逾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一起奉告当事人应经过民事诉讼处理承揽经营权胶葛,假如在审理中仍需求承认两村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人民法院可间断审理,经过行政程序或许另案清晰本案争议土地权属后,承认承揽合同的效能,终究承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
【问题提示】
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王某和张某的承揽经营权胶葛?
【分析】
榜首种观念以为,王某与张某的争议不是土地权属争议,而是经营权胶葛(或许定性为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经过裁定或许民事诉讼处理,镇政府无权判决。首要理由是:榜首,甲村和乙村之间的权属争议与王某和张某之间的经营权胶葛归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假如甲村与乙村因所有权归属争议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应属典型的权属争议,有必要依照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但本案当事人是王某和张某,不是甲村和乙村,王某和张某发生争议的是承揽经营权,问题的关键是谁的承揽合同有用,这显着归于司法审理的领域,而不是行政承认的领域;第二,经营权尽管从文义上了解是一种权属,但在争议处理程序上,现已被相关法律法规从权属争议规模里剥离出来。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方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清晰规则: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争议案子不作为(权属)争议案子受理;《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也清晰规则:农村土地承揽合同争议案子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子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都无一例外地将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以及由承揽合同引起的经营权胶葛归入司法或裁定途径处理。这足以阐明,经营权是一种特别的权属,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法理准则,经营权胶葛尤其是典型的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应按司法或裁定程序处理,镇政府将其归入行政程序,直接对经营权归属作出承认是一种逾越职权的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与张某的争议应当定性为土地权属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的规则,乡镇政府有权利也有职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对争议地块的经营权归属作出处理决议。首要理由是:榜首,争议地块由两个村委会别离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和张某,两人经营权的承认有赖于甲村与乙村所有权的承认,所有权争议才是案子争议的核心问题,镇政府将本案作为权属争议案子处理是正确的;第二,经营权自身便是一种权属,经营权胶葛当然归于权属争议,镇政府有权对经营权胶葛作出承认。
本案应采纳榜首种观念处理。
2002年,某乡甲村乡民王某与甲村委会签订了《承揽水池养鱼合同》,承揽本案争议土地养鱼。2005年,该乡乙村委会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张某造林。尔后,王某与张某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发作争议,张某向镇政府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请求,镇政府受理后,根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的规则,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承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归张某。王某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检查成果】
县政府以镇政府逾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一起奉告当事人应经过民事诉讼处理承揽经营权胶葛,假如在审理中仍需求承认两村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人民法院可间断审理,经过行政程序或许另案清晰本案争议土地权属后,承认承揽合同的效能,终究承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
【问题提示】
镇政府是否有权处理王某和张某的承揽经营权胶葛?
【分析】
榜首种观念以为,王某与张某的争议不是土地权属争议,而是经营权胶葛(或许定性为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经过裁定或许民事诉讼处理,镇政府无权判决。首要理由是:榜首,甲村和乙村之间的权属争议与王某和张某之间的经营权胶葛归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假如甲村与乙村因所有权归属争议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应属典型的权属争议,有必要依照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则处理。但本案当事人是王某和张某,不是甲村和乙村,王某和张某发生争议的是承揽经营权,问题的关键是谁的承揽合同有用,这显着归于司法审理的领域,而不是行政承认的领域;第二,经营权尽管从文义上了解是一种权属,但在争议处理程序上,现已被相关法律法规从权属争议规模里剥离出来。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方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清晰规则:农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争议案子不作为(权属)争议案子受理;《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也清晰规则:农村土地承揽合同争议案子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子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农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都无一例外地将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以及由承揽合同引起的经营权胶葛归入司法或裁定途径处理。这足以阐明,经营权是一种特别的权属,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法理准则,经营权胶葛尤其是典型的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胶葛,应按司法或裁定程序处理,镇政府将其归入行政程序,直接对经营权归属作出承认是一种逾越职权的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与张某的争议应当定性为土地权属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的规则,乡镇政府有权利也有职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对争议地块的经营权归属作出处理决议。首要理由是:榜首,争议地块由两个村委会别离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和张某,两人经营权的承认有赖于甲村与乙村所有权的承认,所有权争议才是案子争议的核心问题,镇政府将本案作为权属争议案子处理是正确的;第二,经营权自身便是一种权属,经营权胶葛当然归于权属争议,镇政府有权对经营权胶葛作出承认。
本案应采纳榜首种观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