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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9:22
产品职责危害补偿日渐露出出来,跟着经济的开展,产品质量成为顾客首要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产品职责危害补偿都有哪些前史开展,应该怎么恳求?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告诉您。
一、产品质量的相关法令
如上所述,《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构筑起了我国产品职责法令制度的根本结构。就产品职责危害补偿而言,《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顾客权益维护法》第11条都确认了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危害应承当补偿职责。至于职责方式,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则。
经2000年7月8日修正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的《产品质量法》在吸收《顾客权益维护法》第41条、42条规则的基础上,在第44条第一款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人身损伤的,侵害人应当补偿医疗费、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费用;形成残疾的,还应当付出残疾者日子自助具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形成受害人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逝世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关于产品职责的人身危害补偿与产业危害补偿均已为我国法令明确规则,应无争议。可是,关于倍受学界重视的惩罚性补偿则未见规则。别的,与93年的《产品质量法》比较,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危害补偿范畴增设的残疾补偿金和逝世补偿金的规则,是否意味着人身危害补偿中已包含了精力危害补偿,仅作如此规则对顾客的维护是否充沛也存在许多争议。这一切明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讨。 因而,笔者在参加WTO需要对相关法令法规做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新形势下,力求从我国实践动身,结合外国成功立法例,对我国产品职责补偿的方式与规模做一些有利的讨论。
二、产品职责的前史开展
产品职责作为一个法令问题自从初次呈现于1842年英国“温特博汤诉赖特案”[1]以来,便在英美判例法中逐步形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令范畴。进入20世纪后,产品职责问题跟着出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展和广泛的社会分工而日益突出。
特别是二战后,跟着现代工业消费社会的到来,因产品出产、流转过程中的短缺和遗漏,致产品具有缺点而形成人身和产业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而二战以来,西方各国又都表现出关于作为弱势群体的顾客权益的极大关心。在此布景下,各国都纷繁拟定出相应的产品职责法系统,运用法令手段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我国关于产品职责的法令标准,采取了涣散立法的形式。《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职责法令制度的结构。
别的,还拟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令、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药品管理法》、《食物卫生法》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职责法令制度的内容之一。但是,虽然有如此洋洋大观的法令系统,我国在产品职责补偿方面,仍是有许多缺乏。尤其是在现在已成功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布景下,完善产品职责法以进一步加强对顾客的维护,就显得分外重要。
一方面,外国产品出产者和销售者正日益扩展其在华市场份额,在相同发出产品职责的情况下,我国顾客却不能取得外国顾客这相同的维护,明显极不公正。另一方面,我国销往外国的产品因其产品缺点而承当产品职责时,有必要按照外国相关法令承当更高的危害补偿职责。这也要求咱们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机制,进步产品职责危害补偿标准,然后促进企业加强产品职责危险防备认识,促使其进步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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