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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之调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则:
对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求留意的是,交警部门调停并非向法院申述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两边未达到调停协议或许达到调停协议后不实行,均可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补偿。
经调停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调停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别离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交通事故扼要状况和丢失状况;各方的损害补偿职责;损害补偿的项目和数额;当事人自愿洽谈达到共同的定见;补偿方法和期限;调停完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代,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能够转交,并在调停书上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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