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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2:16
    1986年12月面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结束了新中国缺少破产法传统的前史,成为新中国破产法开展前史的起点。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1991年4月经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则了“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一切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令规范构成了一个全体,开始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令机制。这些破产法令规范虽然对树立优胜劣汰的商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过巨大的推动效果,可是在拟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方案的产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知道过于简略、直观,相关规则也过于准则和粗糙,需求详细的没有详细化,应该规则又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存在许多的立法缺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审理破产案子的详细问题屡次拟定过司法解释,但毕竟因为《破产法》存在先天不良。因此,这些破产法令规范跟着时刻的推移,特别是跟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培养开展,我国商场经济体制结构的树立,已难以习惯实践经济生活的需求,其局限性日益露出出来。为此,笔者迁就现行破产法令规范存在的缺点和怎么完善我国破产法令准则进行讨论。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令规范存在的缺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一切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关于很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乃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挤在外。可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我国在1991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但这形成破产立法的四分五裂和不一致。也不便于对一切的企业按一致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款人和债款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一致的有用的维护。因此,有必要尽早拟定一部适用于一切商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条文过于简略,破产边界含糊,难于操作。    现行破产法令规范详细条文的内容比较含糊、简略,术语的运用也不行谨慎。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则,《破产法》第三第规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 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依照本法规则宣告破产。” 据此规则,企业破产好像主要是查询其破产的成果。并且,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也仅限于一种——“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也就是说,企业只需因经营管理不善形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才会被宣告破产,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则不能宣告其破产。这种规则明显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因为形成企业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原因绝非“经营管理不善”一种!此外,该条规则含糊、抽象,何谓“经营管理不善”,何谓“严峻亏本”,亏本到何种程度,何种地步才算“严峻亏本”,“不善”的规范又是什么呢?并没有一个量化的规范,难以掌握,实践中难以操作。    (三)破产法对债款人和债款人利益的维护注重不行。    因为破产案子的受理与审结影响着一方的安靖,实践中处理破产问题时,往往把坚持社会安稳置于维护债款人利益之上,将破产的社会本钱荫蔽地转嫁给了债款人。如关于债款人申报债款的规则,《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逾期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债款”。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中均规则有债款申报期限,但逾期未申报并不视为抛弃权力,只需未超越诉讼时效且在破产分配结束之前补报的仍应给予清偿,仅仅该债款人就已进行的破产程序与事项无权再提出异议,须自行承当对其债款的查询承认费用,且只能参与弥补申报时髦未分配产业的清偿。我国规则具有逾期失掉效能的债款申报期限,是对债款人权力的不妥掠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又如本应由政府承当的对破产企业员工的安顿费用,彻底转嫁给债款人承当。依据国务院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告诉》及《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以下称二《告诉》)中的规则,安顿破产企业员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论土地运用权是出让获得仍是划拨获得)。破产企业以土地运用权为典当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要用于安顿员工,缺乏以付出的,缺乏部分从处置无典当产业、典当产业所得中顺次付出。破产企业产业拍卖所得安顿员工仍缺乏的,才依照企业从属联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担负。二《告诉》的上述规则,与我国《担保法》关于典当的规则彻底相违反,实践等于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废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令,存在立法越权、与现行立法抵触的问题。而宣告典当准则对国有破产企业无效,将使债款人在经济活动中几乎没有任何牢靠的方法能够保证其债款的安全。上述规则彻底无视了债款人的正当权益,在某些方面乃至增加了清偿的不公正,因其指导思想本不是为处理债的公正清偿,它仅仅要经过行政干涉(虽然已转化为法规方式),把破产当作政府处理企业亏本、安顿赋闲员工、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廉价手法,彻底不符合商场经济的运转规则。此外,各国破产法都有破产违法与破产人免责准则的内容,以保证债款人利益,而我国现行破产法却规则的过于简略,其他如宽和、重整、破产债款准则等,也规则得过于准则,或未予规则,不利于维护债款人、债款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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