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应增设简易程序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7:5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现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事案子,适用章规则。”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两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扫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则,笔者以为该规则欠妥,首要理由是
(1)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类型剖析,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简易程序仅适用现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事案子,进入二审程序的案子绝大部分案情及法律联系较杂乱,对这些案子适用一般程序有利于完全查清案子现实,理清纷繁杂乱的法律联系,然后作出公平威望的裁判,有用监督和辅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作业,保证司法公平,但有些进入二审程序的案子案情并不杂乱,法律联系也较为清晰,当事人对案子现实不存在原则性的分岐,而且这些案子在一审也是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并未改动简略民事案子的性质,亦即一审中的简略民事案子,在二审中依然归于简略的民事案子,故这些案子在二审程序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从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考虑,二审程序应该适用简易程序。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黄金开展机遇期与对立突发期并存的特别时期,一方面很多的对立胶葛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资源极端有限,许多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对立,二审程序如有挑选性地适用简易程序,就可以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更多的人、更多的胶葛取得更好、更广泛的司法救助,然后完成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调和安稳。
(3)从完成民事诉讼功率价值动身,二审程序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功率是现代民事诉讼准则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二审程序假如不分案子繁简一概适用一般程序,就极易形成案子审理时刻延伸,增加办案周期,不利于完成民事诉讼准则的功率价值;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就可以不受一般程序的束缚,办案手续简遍,审理方法灵敏,办案时刻缩短,有利于进步司法功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正确及时地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4)从进步办案质量意图来看,二审案子应该区别运用简易、一般程序。司法实践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民事案子有难易、繁简之分,二审适用简易程序便于人民法院敏捷及时地审理好一些现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事案子,然后使人民法院可以会集时刻、会集精力去审理一些新式、疑问、杂乱、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审案子,实在进步该类案子的审理质量,保证司法公平;假如二审程序一概适用一般程序,就会涣散人民法院的时刻与精力,不利于进步办案质量。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主张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的规则,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准则的价值功用效果,进步司法功率,保证办案质量,完成司法公平。
(1)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类型剖析,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简易程序仅适用现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事案子,进入二审程序的案子绝大部分案情及法律联系较杂乱,对这些案子适用一般程序有利于完全查清案子现实,理清纷繁杂乱的法律联系,然后作出公平威望的裁判,有用监督和辅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作业,保证司法公平,但有些进入二审程序的案子案情并不杂乱,法律联系也较为清晰,当事人对案子现实不存在原则性的分岐,而且这些案子在一审也是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并未改动简略民事案子的性质,亦即一审中的简略民事案子,在二审中依然归于简略的民事案子,故这些案子在二审程序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从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考虑,二审程序应该适用简易程序。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黄金开展机遇期与对立突发期并存的特别时期,一方面很多的对立胶葛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资源极端有限,许多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对立,二审程序如有挑选性地适用简易程序,就可以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更多的人、更多的胶葛取得更好、更广泛的司法救助,然后完成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调和安稳。
(3)从完成民事诉讼功率价值动身,二审程序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功率是现代民事诉讼准则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二审程序假如不分案子繁简一概适用一般程序,就极易形成案子审理时刻延伸,增加办案周期,不利于完成民事诉讼准则的功率价值;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就可以不受一般程序的束缚,办案手续简遍,审理方法灵敏,办案时刻缩短,有利于进步司法功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正确及时地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4)从进步办案质量意图来看,二审案子应该区别运用简易、一般程序。司法实践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民事案子有难易、繁简之分,二审适用简易程序便于人民法院敏捷及时地审理好一些现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民事案子,然后使人民法院可以会集时刻、会集精力去审理一些新式、疑问、杂乱、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审案子,实在进步该类案子的审理质量,保证司法公平;假如二审程序一概适用一般程序,就会涣散人民法院的时刻与精力,不利于进步办案质量。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主张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的规则,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准则的价值功用效果,进步司法功率,保证办案质量,完成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