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是否适宜缺席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3:01
已过诉讼时效的假贷胶葛是否适合缺席判定
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假贷胶葛,适合缺席判定。
【案情】
江西省贵溪市某金融机构于2004年10月20日借给毛东升10万元,借期一年,告贷到期后,该金融机构并未向毛东升建议还款,而是在2012年4月25日向毛东升建议还款,因毛东升无法联络,该金融机构遂诉至法院维权。因本案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假如毛东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债务就得不到法令的维护,可是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则的方法公告送达,毛东升仍然未准时出庭应诉。
【不合】
本案是否适合缺席判定,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不适合缺席判定,由于债务人毛东升自己很或许不知道该金融机构已申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定,掠夺了时效抗辩权,有违公正准则。
第二种定见:适合缺席判定。为避免直接滋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一,我国民诉法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只需法院按照法令规则的方法送达,就应视为送达,既不管债务人是否知情,只需缺席开庭审理,就能够缺席判定,不存在掠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危险应由债务人承当;其二,债务人欠债,应当按约按期偿还,假如仅因债务人不知道或或许被掠夺时效抗辩而不能判定,那么会直接滋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不利于金融次序的安稳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综上,笔者以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假贷胶葛,适合缺席判定。
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假贷胶葛,适合缺席判定。
【案情】
江西省贵溪市某金融机构于2004年10月20日借给毛东升10万元,借期一年,告贷到期后,该金融机构并未向毛东升建议还款,而是在2012年4月25日向毛东升建议还款,因毛东升无法联络,该金融机构遂诉至法院维权。因本案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假如毛东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债务就得不到法令的维护,可是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则的方法公告送达,毛东升仍然未准时出庭应诉。
【不合】
本案是否适合缺席判定,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不适合缺席判定,由于债务人毛东升自己很或许不知道该金融机构已申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定,掠夺了时效抗辩权,有违公正准则。
第二种定见:适合缺席判定。为避免直接滋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一,我国民诉法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只需法院按照法令规则的方法送达,就应视为送达,既不管债务人是否知情,只需缺席开庭审理,就能够缺席判定,不存在掠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危险应由债务人承当;其二,债务人欠债,应当按约按期偿还,假如仅因债务人不知道或或许被掠夺时效抗辩而不能判定,那么会直接滋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不利于金融次序的安稳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综上,笔者以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假贷胶葛,适合缺席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