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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9:56

股权转让胶葛 事例
案情介绍:北京市某公司副总原告张某状告公司要求承认股东身份,作为被告公司的署理人,我参与了诉讼。经过三次庭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终究判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根本现实:1998年2月北京市某公司建立后,于2000年12月招聘张某为公司副总,分担公司事务。2001年4月,张某作业成绩杰出,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长修某考虑后赞同,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张某,张某将5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也给张某出具股金收据。自此,张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金额不菲的分红。但是,2005年7月公司因重大问题举行股东会并修正公司章程。公司因张某消沉作业为由,居然没有告诉张某参与股东会,且在修正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也没有张某。张某屡次找公司评理,公司清晰奉告张某,你不是公司的股东。张某一气之下,将公司申述到法庭,要求承认股东身份。我作为公司的署理人参与了庭审。经过剖析,我以为原告张某建议股东身份法律根据缺乏,对公司此案的胜算十分有把握。
一、张某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公司吊销2005年7月份修订的《公司章程》。我以为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一起拟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组织,只要股东会才有修正公司章程的权力;而且修正公司章程的抉择,有必要经经过。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拟定和修正规则了严厉的程序,只要股东会才有权修正、吊销、重新拟定公司章程,其他任何人、任何部分都无此权力。公司股东于2005年7月修订的公司章程,完全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则由股东会进行的修正,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经过,完全是合法有用的,不存在任何吊销的理由,张某更无权要求吊销。
二、张某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实行股权转让协议,处理股东改变存案登记手续,完善其的股东身份。我以为张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更是毫无根据。理由如下:
1、张某不具有股东身份。根据我国公司法35条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38条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抉择”。所以,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成为公司的股东,有必要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经过,过半数经过之后,才契合成为公司股东的程序上的要求。
2、张某要求公司实行股权转让协议,处理股东改变存案登记手续,完善的股东身份,也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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