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6:13
原告: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
被告: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2005年3月10日,北京公司和上海公司签定了《授权协议》,约好的内容有:北京公司授权上海公司运用其具有版权的音乐专辑中的音乐作为回铃音;授权曲目包含某组合2005年最新专辑、或人2005年最新专辑和公司群星《xx》专辑;上海公司付出授权费合计73万元,分三次付出,初次付款日期为协议签署收效后7日内付出33万元,第2次付款是协议签署日三个月后的7日内付出20万元,第三次付款是第2次付款日后第三个月末付出20万元;协议的有用期是1年,自2005年3月10日至2006年3月10止。《授权协议》签署后,北京公司按约实行了约好责任。上海公司在《授权协议》签定后的7日内付出了第一笔款33万元,在2006年4月28日付了第二笔款20万元。2006年4月28日后,上海公司未再向北京公司付出剩下20万元金钱。2008年7月30日,北京公司向美通网络公司以快递方式宣布书面催款函,追讨《授权协议》约好的第三笔金钱20万元。
原告诉称,我公司和上海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定了《xxxxxx公司著作回铃音运用授权协议》(简称《授权协议》)。《授权协议》签定后,我公司践约实行了责任。《授权协议》约好合同的第2次付款付出日后第三个月末上海公司应当付出剩下授权费20万元,但上海公司在2006年4月28日付出了协议第二笔金钱后,至今未付出剩下20万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上海公司付出剩下合同款20万元,付出逾期付款利息14.6万元(按日千分之一,从2006年8月1日核算至2008年7月31日止)。
被告辩称,北京公司的申述恳求超越了诉讼时效,故我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授权协议》系北京公司和上海公司实在意思的表明,没有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归于合法有用的合同,自签定之日协议收效。《授权协议》签署后,北京公司按约实行了自己的责任。上海公司也实行了《授权协议》约好的第一笔和第二笔付款责任,可是,关于第三笔金钱上海公司至今未按《授权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付出,构成违约。上海公司应当付出剩下20万元授权费,并补偿北京公司因而遭到的利息丢失。上海公司辩称华谊兄弟音乐公司的申述超越了诉讼时效,本院以为该定见不能成立。《授权协议》约好最终一期付款时刻是“第2次付款日后第三个月末”,第2次付款是在2006年4月28日,因而第三次付款的截止日便是2006年7月31日。诉讼时效就应该从2006年8月1日起算至2008年8月1日止。现查明北京音乐公司在2008年7月30日发函向美通网络公司追讨欠款,诉讼时效自该日发作中止,从头按两年核算,本案北京公司2008年8月4日的申述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就利息丢失部分。北京公司建议的起算和截止日期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利率规范华谊兄弟音乐公司按日千分之一建议,没有法令根据,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借款利率有关问题的告诉》中的逾期借款罚息利率的规范,酌情确认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借款利率上浮30%核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答应费用二十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在实行上述判定第一项责任的一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银行借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的规范补偿原告北京某公司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本金为二十万元的利息丢失;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被告: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2005年3月10日,北京公司和上海公司签定了《授权协议》,约好的内容有:北京公司授权上海公司运用其具有版权的音乐专辑中的音乐作为回铃音;授权曲目包含某组合2005年最新专辑、或人2005年最新专辑和公司群星《xx》专辑;上海公司付出授权费合计73万元,分三次付出,初次付款日期为协议签署收效后7日内付出33万元,第2次付款是协议签署日三个月后的7日内付出20万元,第三次付款是第2次付款日后第三个月末付出20万元;协议的有用期是1年,自2005年3月10日至2006年3月10止。《授权协议》签署后,北京公司按约实行了约好责任。上海公司在《授权协议》签定后的7日内付出了第一笔款33万元,在2006年4月28日付了第二笔款20万元。2006年4月28日后,上海公司未再向北京公司付出剩下20万元金钱。2008年7月30日,北京公司向美通网络公司以快递方式宣布书面催款函,追讨《授权协议》约好的第三笔金钱20万元。
原告诉称,我公司和上海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定了《xxxxxx公司著作回铃音运用授权协议》(简称《授权协议》)。《授权协议》签定后,我公司践约实行了责任。《授权协议》约好合同的第2次付款付出日后第三个月末上海公司应当付出剩下授权费20万元,但上海公司在2006年4月28日付出了协议第二笔金钱后,至今未付出剩下20万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上海公司付出剩下合同款20万元,付出逾期付款利息14.6万元(按日千分之一,从2006年8月1日核算至2008年7月31日止)。
被告辩称,北京公司的申述恳求超越了诉讼时效,故我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授权协议》系北京公司和上海公司实在意思的表明,没有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归于合法有用的合同,自签定之日协议收效。《授权协议》签署后,北京公司按约实行了自己的责任。上海公司也实行了《授权协议》约好的第一笔和第二笔付款责任,可是,关于第三笔金钱上海公司至今未按《授权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付出,构成违约。上海公司应当付出剩下20万元授权费,并补偿北京公司因而遭到的利息丢失。上海公司辩称华谊兄弟音乐公司的申述超越了诉讼时效,本院以为该定见不能成立。《授权协议》约好最终一期付款时刻是“第2次付款日后第三个月末”,第2次付款是在2006年4月28日,因而第三次付款的截止日便是2006年7月31日。诉讼时效就应该从2006年8月1日起算至2008年8月1日止。现查明北京音乐公司在2008年7月30日发函向美通网络公司追讨欠款,诉讼时效自该日发作中止,从头按两年核算,本案北京公司2008年8月4日的申述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就利息丢失部分。北京公司建议的起算和截止日期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利率规范华谊兄弟音乐公司按日千分之一建议,没有法令根据,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借款利率有关问题的告诉》中的逾期借款罚息利率的规范,酌情确认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借款利率上浮30%核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答应费用二十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在实行上述判定第一项责任的一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银行借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的规范补偿原告北京某公司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本金为二十万元的利息丢失;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