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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3:07

事例张女士看中了某商品房的顶层,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后顺畅入住,一同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费。几场大雨之后,张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浸湿现象,后发展到漏雨的境地,所以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告诉原施工单位从头进行了防水处理,但张女士已对该居处产...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子漏水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吗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事例
张女士看中了某商品房的顶层,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后顺畅入住,一同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费。几场大雨之后,张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浸湿现象,后发展到漏雨的境地,所以找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告诉原施工单位从头进行了防水处理,但张女士已对该居处发作恶感,并要求开发商换房。此过程中,两边对漏雨形成丢失的补偿问题发作了争议:张女士拒交物业费和供暖费,而物业公司以为已及时联络修理,且房子质量不是物业办理问题,张女士不能拒交物业费和供暖费。
【疑问】
1.房子质量有问题,业主是否有权建议物业公司补偿?
2.该补偿费用是否能与物业费抵消?
【解析】
本事例中开发商、张女士、物业公司三者之间存在债款、债款联络:开发商与张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联络,开发商作为卖方应当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房子承当职责,因而开发商根据其补偿职责对张女士负有债款;张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联络,物业公司应当对张女士所寓居房子和环境进行正常的办理和服务。假如物业公司践约实行了责任,而张女士不交纳物业费,则是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款。
本案中张女士无权向物业公司建议补偿。由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是漏雨的房子,而物业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因而与房子质量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络,张女士只能向开发商建议补偿。
张女士建议将物业费、供暖费与房子损害补偿抵消是不当的。由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款、债款联络。《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在外。开发商对张女士负债而张女士却对物业公司负债,这两种债款虽都是金钱债款,但并不契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的条件。只要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到期债款,物业公司也对张女士负有到期债款且债款品种相同的时分才能够发作抵消的景象。
那么供暖费又该怎么处理?小区一般是选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如张女士不交纳供暖费,供热厂就要遭到经济丢失。尽管一般情况下业主和物业公司独自签有供暖协议,但物业公司收取供暖费的行为应该归于法律规定的署理行为,署理人的署理行为发作的成果直接归归于被署理人。供热厂依约供暖,张女士也应当实行交纳供暖费的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回绝交纳供暖费,那么她对供热厂负有债款。
综上,张女士提议的抵消行为是不恰当的。当事人可采纳其他契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来处理争议,如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付出张女士的物业费和供暖费,张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补偿。法律规定经债款人赞同,债款人可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若物业公司赞同,张女士可将自己对物业公司所负有的交费责任搬运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替张女士付出物业费和供暖费后,补偿责任就实行结束。若张女士向开发商要求的补偿数额少于其应担负的物业费和供暖费的总和,张女士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缺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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