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6:40二、无效婚姻准则的立法方式
(一)各国无效婚姻准则的立法方式
在无效婚姻准则的立法方式上,一向存在两种立法方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单轨制是对不具有本质要件或方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以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双轨制是对缺少特定成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一起将不具有其它成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供认其婚姻效能。[
从历史上看,古代就有把短缺婚姻树立要件的结合规则为无效的先例。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将事前未订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欧洲中世纪把成婚要件称为婚姻妨碍,其间又分为无效妨碍和制止的妨碍两种。
外国学者把婚姻树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反公益要件者被以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者,被以为社会危害性小,为可吊销婚姻。
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选用双轨制方式,行将无效婚姻分为肯定无效和相对无效以来,许多国家纷繁仿效。1896年《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中进一步兼采无效婚姻和吊销婚姻两种准则。尔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在其亲属法中相继树立了无效婚姻和吊销婚姻准则。可是到了现代,各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情绪发生了改变,大多只设无效婚姻准则,不再设可吊销婚姻准则。选用此制的国家,有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在美国的一致成婚离婚法中,选用的也是单一的无效婚制。能够看出,外国的亲属法中关于短缺成婚要件的婚姻,如德国、日本、瑞士、英美等国选用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立法编制。法国选用的肯定无效和相对无效的立法编制也是双轨制的构建方式。东欧各国则一般选用的是无效婚姻的单轨制立法编制,未采用可吊销婚姻的编制。
(二)对无效婚姻准则立法方式的分析
单轨制和双轨制的区别,反映的是对婚姻无效准则根本价值取向的不同知道。假如把无效婚姻准则只是当作是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制裁的准则,采一概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无可厚非;假如知道到这一准则还有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的效果,那么,就必定会对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做出区别,采纳双轨制。
采纳双轨制,对无效婚姻与可吊销婚姻加以区别,有着深沉的民法理论为根底。
1.婚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婚姻法是私法,它是关于自然人身份日子联系的法令,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行为在本质上归于一种民事行为,因而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关于民事行为的某些规则。将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令行为(即合法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吊销民事行为。相对应的,婚姻也应当据此分为合法婚姻、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