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4:54
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对有关合同无效景象进行了罗列性阐明,其间第(五)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关于强制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说(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二》)把强制性规则”的用语进一步清晰其是指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强制性法令标准本来进一步包括管理性标准”和效能性标准”。《合同法解说二》用这一限制性解说,把管理性规则从强制性规则中除掉,在断定合同效能时强制性规则”专指效能性强制性规则”。这样,科学地缩小了断定合同无效的根据规模。避免了因把强制性规则”同合同效能一概相关,疏于区别立法意图、过火干与意思自治,造成对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皆果断做出无效处理局势的持续呈现。《合同法解说二》完善了合同无效准则,征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来断定合同无效,就需要进一步确认强制性规则”究竟归于管理性”的规则(又称撤销性”)仍是效能性”的规则。违背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合同确认无效。违背管理性强制性规则,合同效能一般不作无效处理。2 对已有确认办法的简述精确确认强制性效能性规则,施行起来是个杂乱的工作。强制性规则一般以三种状况呈现。榜首种状况:强制性规则自身直接规则了违法行为的效能。第二种状况:强制性规则自身没有直接清晰规则违法行为的效能,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令条文,其他法令条文清晰规则了该违法行为效能。第三种状况:强制性规则自身没有直接清晰规则违法行为的效能,也没有引致到其他详细的法令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令条文对其效能予以清晰规则。前两种状况,法令有清晰的效能规则,依规则确认即可。可是第三种状况由于没有规则行为的效能,那么究竟怎么把效能性规则同管理性规则、指导性规则或撤销性规则相区别就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强制性效能性规则的区别办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榜首,法令、法规规则违背该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能性规则;第二,法令、法规尽管没有规则:违背其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背该规则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归于效能性规则;第三,法令、法规没有规则:违背其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尽管违背该规则,但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并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仅仅危害当事人利益的,归于撤销性规则(管理性规则)。以上规则,从正面概括了什么是效能性强制性规则,简明、有序,有助于区别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可是,此分法还仅仅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概括。法令清晰规则无效的,合同当然无效是应有之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概括的第二种状况正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榜首项和第四项共同,可是怎么确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今缺少清晰的标准,然后导致第二种状况同第三种状况仍是无从精确区别。 可见,上述论说有活跃的含义,但仍然没有满意到能够判别一切强制性标准的程度。还有学者以为,能够从强制性规则所针对的目标来对效能性和撤销性规则进行分类。也共分三类。榜首类制止性规则制止的是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当事人不得为该合同行为,由于关于此类型的合同行为,只需发作就会危害国家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类制止性规则制止的是市场准入的主体、时刻和地址问题,它与合同行为无关,相应的合同行为自身仍然为法令所答应。第三类制止性规则制止的是合同的实行行为,合同自身仍然有用,不能实行所要承当的是违约责任。这三类行为中,榜首类为强制性效能性规则,后两者为管理性规则。